怎样解决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村民们应该平时就注意了解一下,村委会在拿到国家的征地补偿款以后主要对兄弟,出嫁女,或者是农村家庭当中有添丁等这些容易引起争议性的分配原则这个国家都是有规定的,自己不了解国家政策就容易造成村委会私分国家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怎么解决:
1.外嫁女。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就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但若是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上门女婿。按照上述对外嫁女的分析,上门女婿应当按照对外嫁女的认定方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与安宁,特别是对农村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作到老有所养,有着积极的意义。
3.在校大学生。
(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应具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
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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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嫁女。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就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但若是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上门女婿。按照上述对外嫁女的分析,上门女婿应当按照对外嫁女的认定方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与安宁,特别是对农村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作到老有所养,有着积极的意义。
3.在校大学生。
(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应具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
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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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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