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开村民大会?,法律分析:(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
法律分析:(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本组织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等农村中的组织机构。发生争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具体裁决组织目前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组织争议方召开听证会,争议各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向裁决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裁决机关在充分调查相关事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交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该土地权属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裁决书。
(二)争议各方对县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并非最终的裁决,争议方不服裁决的,有权向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被告为县级政府,争议相对方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一、农村土地要征收对吗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所以,如果有需要,农村土地也会被征收。
二、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亦称“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对象是拟征收的土地的地类、权属、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 工程建设 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拟征地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征地听证、修改方案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如果存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进行补偿安置登记、测算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报批
前面所述程序走完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会因为发展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法律分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本组织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等农村中的组织机构。发生争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具体裁决组织目前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组织争议方召开听证会,争议各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向裁决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裁决机关在充分调查相关事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交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该土地权属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裁决书。
(二)争议各方对县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并非最终的裁决,争议方不服裁决的,有权向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被告为县级政府,争议相对方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h3>四、农村土地征地需要开村民大会吗一、农村土地要征收对吗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所以,如果有需要,农村土地也会被征收。
二、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亦称“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对象是拟征收的土地的地类、权属、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 工程建设 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拟征地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征地听证、修改方案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如果存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进行补偿安置登记、测算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报批
前面所述程序走完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会因为发展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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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土地有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开村民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