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村集体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1、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前次诉讼中未提供的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而被拒绝质证的证据再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1、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前次诉讼中未提供的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而被拒绝质证的证据再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和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负有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之责任,逾期不举证则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因此,当事人以前次诉讼过程中未提供的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而被拒绝质证的证据再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于一案两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受理;如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2、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侵害村集体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其有权处分其管理的集体财产,利用自然资源,对外签订合同,同时还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与村民不是简单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它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村民如认为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按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另外,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对外签订合同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之事,所以,村民如认为村民委员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核心内容:村民委员会自定了一套标准向村民发放生活费(退休费),部分村民对标准不满并与村民委员会产生了纠纷,村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该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那么这个案件可以如何解决呢?eee为了搞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规定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体地规定哪几类行政纠纷可以诉讼和哪几类行政纠纷不能诉讼。虽然在我国尚有极少数的民事纠纷被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但是这种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诉讼法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法律赋予了行政权对部分事务的终裁权,并排除了司法权的干预是为了实现行政权的职能。但是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对受案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没有被其他法律特别排除在外的民事纠纷都有管辖权。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我们再来看看本案是否属于这一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据这一法律属性,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平等。我国有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法规规定,土地以及村集体财产属于村全体农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的生活费(退休费),其资金来源于管理经营的集体财产,因此其行为的实质就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财产的处分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又能是什么关系呢?而这一民事纠纷并没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呢?从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把司法作为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佳手段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人们日益将司法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潮流在我国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申请的终裁权属于专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规定,就这两类专利申请对专利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某些习惯上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也开始行使管辖权。从这一角度而言,该法院将这一纠纷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的态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村民委员会。
1、如果村委会在实施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也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诉讼。
2、村委会如果在村务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权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h3>四、能否对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提起民事诉讼?核心内容:村民委员会自定了一套标准向村民发放生活费(退休费),部分村民对标准不满并与村民委员会产生了纠纷,村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该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那么这个案件可以如何解决呢?eee为了搞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规定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体地规定哪几类行政纠纷可以诉讼和哪几类行政纠纷不能诉讼。虽然在我国尚有极少数的民事纠纷被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但是这种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诉讼法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法律赋予了行政权对部分事务的终裁权,并排除了司法权的干预是为了实现行政权的职能。但是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对受案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没有被其他法律特别排除在外的民事纠纷都有管辖权。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我们再来看看本案是否属于这一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据这一法律属性,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平等。我国有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法规规定,土地以及村集体财产属于村全体农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的生活费(退休费),其资金来源于管理经营的集体财产,因此其行为的实质就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财产的处分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又能是什么关系呢?而这一民事纠纷并没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呢?从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把司法作为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佳手段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人们日益将司法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潮流在我国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申请的终裁权属于专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规定,就这两类专利申请对专利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某些习惯上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也开始行使管辖权。从这一角度而言,该法院将这一纠纷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的态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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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村集体利益村民是否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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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侵害村集体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