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委会私自出租土地违法吗?,村委会私自出租土地是否违法,要看下出租方式:1、未经批准,非法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
村委会私自出租土地是否违法,要看下出租方式:
1、未经批准,非法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取得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利用中方合营者原有场地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
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5、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6、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7、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二、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用来建造厂房吗
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是禁止建造厂房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农民是禁止擅自转让、出让、出租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通常情况下,擅自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行为。因此,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经营性用地,必须慎重对待,尽可能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
一、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概念不同。国有土地转让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费或者缴纳补偿费后交给用户的行为,转让是指用户向国家缴纳转让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取得,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为了促进土地征收进程,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恢复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报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需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转让等原因使用土地并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是指出租土地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租。
一、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
二、征地补偿协议如何签订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三、村委会成员必须是本村村民吗?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成员必须是本村的村民。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本村的村民可以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同意参加选举的,也可以参与村委会的选举,成为村委会的成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h3>四、村委会霸占村民土地怎么处理法律分析: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为了促进土地征收进程,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恢复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报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需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转让等原因使用土地并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私自出租土地是否违法
●村委会私自出租集体土地
●村委会将本村土地出租
●村干部私自出租土地
●村委会有权出租个人土地吗
●村民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获利
●村委会把地租出去合法吗
●村委会私自出租集体土地
●村委会出租土地有效吗
●村长私自出租土地
●政审村居委会意见怎么写?,政审居委会意见怎么写: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没房住又不批宅基地该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是否有权出租集体林地,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征地补偿款被村委截留起诉谁,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字吗,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字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可以违法建筑吗,村委会认可的建筑算违建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能作为拆迁主体吗,村委会是否为征地拆迁的主体?: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将土地卖给开发商这样合法吗,村委会直接把土地卖给开发商了这样合法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不出证明去哪告?,村委会不出证明去哪告: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可以违约吗,土地承包合同村委违约该怎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不批宅基地怎么办 ,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农户认为村委会分承包田少了,可以起诉吗,村委会有权承包村民的土地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不给开土地证明怎么办,村委会不出证明去哪告: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不支付被征用人的土地补偿费?,被征收人未缴纳土地补偿费的村委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农村建房村委不批要怎么办,如果村委会不批准建房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流转土地和村委会签还是和村民签,村委会可以作为乙方与村民签土地流转合同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委会欠债谁来偿还 ,村委会的债务谁来偿还: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申请撒销村委会做出的错误决定时效是多长,村民起诉村委会撤消决定: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村委会私自出租土地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