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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内在原因有哪些,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哪些: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8:03: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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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内在原因有哪些,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

农村土地纠纷的内在原因有哪些,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哪些: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内在原因有哪些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产生有哪些原因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有: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进行土地调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结婚分户的承包农户;

7、因离婚分户的承包户;

8、人员变动的情况的承包户;

9、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

11、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

12、有家庭人员死亡的承包户;

13、代种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户;

14、已承包到户集体土地;

15、采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承包户;

16、进行综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有:

1.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的纠纷可以归结为承包权不清引起的经济纠纷。

2.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不熟悉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

3.行政干预、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很多农村土地纠纷产生是因为村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

4.管理机制不健全。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方法是:

1.明晰产权,协调利益关系。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各项权能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明确界定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

2.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完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农地补偿标准。

3.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4.进行适当的就业安置,稳定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2.案由和诉讼请求,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答辩的事实及理由,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4.本案诉讼费的承担。

5.答辩人签字以及日期。

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的原因是:

1.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

3.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4.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纠纷。

该内容由 吴赞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前面提到的引发各类纠纷的诱因是直接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土地延包政策存在差异,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由于部分乡(镇)村对于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尤其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乡(镇)村自行制定了一些延包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土地承包政策相违背的问题,或者自行规定的一些细则违背了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造成事实上的违法;有的由于执行政策存在偏差和工作失误等原因,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

2、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农民负担重,种地效益低,不少农民对土地的关心程度减弱了,甚至为了躲避负担而撂荒承包地,附着在承包地上的负担掩盖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现在随着农民对承包地的关注,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承包地的价值日趋明显,这些矛盾才逐渐凸显出来。

3、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乡(镇)村组织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困难较大,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矛盾往往集中到乡(镇)政府及基层干部身上,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一、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第二轮承包即将开始。如何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甲国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有哪些政策性规定9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重申了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暇策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因此,新二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主要包括: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办法

1、相互调解农村土地出现纠纷大多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之间较为常见,亲戚之间出现纠纷的话,首先就是相互协商调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如果不是牵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纠纷,一般的通过家庭内的和解都能解决,毕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较好说话。一般一个村里的人都有点沾亲带故的,所以调解起来一般也比较容易。

2、村委会调解如果是相互之间调解不了的土地纠纷矛盾,这个时候农民们一般都会找到村委会来调解。因为农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体进行的,所以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解比较清楚,而且村干部对村里各农民家里的情况也都比较了解,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也很有经验,因此在农村调解土地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县市仲裁如果村一级的委员会无法解决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那么农民们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县市申请仲裁。我国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出现纠纷之后仲裁的具体流程及方式。如果农民们需要申请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这部立法,对仲裁的具体形式以及内容了解清楚,这样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3>四、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前面提到的引发各类纠纷的诱因是直接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土地延包政策存在差异,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由于部分乡(镇)村对于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尤其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乡(镇)村自行制定了一些延包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土地承包政策相违背的问题,或者自行规定的一些细则违背了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造成事实上的违法;有的由于执行政策存在偏差和工作失误等原因,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

2、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农民负担重,种地效益低,不少农民对土地的关心程度减弱了,甚至为了躲避负担而撂荒承包地,附着在承包地上的负担掩盖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现在随着农民对承包地的关注,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承包地的价值日趋明显,这些矛盾才逐渐凸显出来。

3、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乡(镇)村组织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困难较大,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矛盾往往集中到乡(镇)政府及基层干部身上,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一、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第二轮承包即将开始。如何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甲国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有哪些政策性规定9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重申了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暇策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因此,新二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主要包括: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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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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