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诉有什么办法,律师分析: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途径告知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征收程序,未履行征地前的告知义务属
律师分析:
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途径告知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征收程序,未履行征地前的告知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将征地批复视为内部的通知行为,进而将其纳入了不可诉的范围。(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即征地批复不可诉。
征地批复文件的可诉性本无争议。实践中,之所以有部分司法机关故意将该征地批复文件所涉行政行为定性为内部行为或者认为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行为而不予受理此类诉讼,实质是现行管理体制下并不独立的司法对权力膨胀型地方政府的不当妥协。
一、拆迁产生纠纷应当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报批分为两级管辖,其中,以下三类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三类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未经取得征地批复文件或者取得征地批复文件存在违法之处而实施征地的行为,构成违法征地,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对被征地农民构成利益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征地批复是否可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将征地批复视为内部的通知行为,进而将其纳入了不可诉的范围。(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即征地批复不可诉。
●征地报批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征地报批前的违法
●征收土地未告知
●征地工作尚未完成能进行招标吗
●发布了征地公告但是没有实施征地具体是什么原因
●征地工作未完成可以招标吗
●征地批文没有下来就征地
●征地报批前的违法
●征地报批前程序
●征地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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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诉有什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