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行政诉讼律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赔偿请求的个人或单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赔偿请求的个人或单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若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法定期限已过且赔偿义务机关未处理。
因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并等待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未予处理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节选于《行政诉讼律师实战讲解》(由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业务部主任李军民律师主讲)。执业律师讲述,定期更新,传播实用法律知识,请您点击收藏,并关注我们,谢谢。
法律分析: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等方面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基本相同,比如: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样也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一、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多久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如下: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二、国家赔偿数额是多少
2022国家赔偿标准金额是日赔偿标准315.94元。
国家赔偿的条件如下: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国家赔偿标准的金额在于每日的标准,从而受害者再次确定具体的受害日期和截止日期,从而根据总的时间与日补偿金额的乘积确认当事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赔偿的金额。进而在递交申请书的过程中,能够明确的说明自己的申请要求和申请金额的多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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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行政诉讼律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