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做出以下解释:一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能否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一、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农民建
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做出以下解释:一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能否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农民建房申请的行为是否属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复议被申请人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3)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在本案中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是行政不作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主体首先应是行政机关,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不作为的形式要件,行政不作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不报送村民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不能视为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报送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可知,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属法律法规授权,是法定职责,在宅基地办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充当的角色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所谓特定行政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行政职权或具体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一种,除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即属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一项行政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应视为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此,王某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这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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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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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做出以下解释:一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能否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农民建房申请的行为是否属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复议被申请人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3)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在本案中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是行政不作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主体首先应是行政机关,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不作为的形式要件,行政不作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不报送村民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不能视为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报送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可知,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属法律法规授权,是法定职责,在宅基地办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充当的角色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所谓特定行政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行政职权或具体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一种,除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即属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一项行政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应视为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此,王某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这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
●在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可以行政复议的行为
●下列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
●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有
●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哪些部门
●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有哪些
●在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专门享有
●在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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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在我国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