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开村民大会?,法律分析:(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
法律分析:(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本组织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等农村中的组织机构。发生争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具体裁决组织目前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组织争议方召开听证会,争议各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向裁决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裁决机关在充分调查相关事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交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该土地权属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裁决书。
(二)争议各方对县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并非最终的裁决,争议方不服裁决的,有权向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被告为县级政府,争议相对方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村民大会可以拒绝土地出让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不合法、补偿不合理等情形下,村民大会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但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时,村民大会不能拒绝国家对土地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政府违法征地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本组织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等农村中的组织机构。发生争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具体裁决组织目前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组织争议方召开听证会,争议各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向裁决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裁决机关在充分调查相关事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交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该土地权属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裁决书。
(二)争议各方对县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并非最终的裁决,争议方不服裁决的,有权向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被告为县级政府,争议相对方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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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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