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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如何的,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1 19:55:1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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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如何的,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遗赠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如何的

遗赠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如何的

遗赠纠纷代理词(范本)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类兴政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茅XX做为赵XX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与其发生过争议。

被继承人茅XX作为赵XX的法定监护人看到自己的儿子茅XX这么多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两口,为了让儿子能更好的照顾在世的一方,也为了对茅XX一家多年来的付出有个安排,避免两位老人百年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一直以来整个大家庭的和睦关系,所以立下了此遗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茅XX处分属于赵XX的财产,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具体如下:首先,出庭的两位见证人既使被继承人茅XX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楼上的邻居,刚才两位出庭的证人也证明赵XX在未生病之前,曾经表示过把财产留给原告一家的意思。从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处分赵XX的财产不违背赵XX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刚才的两位见证人也证明当时之所以茅XX立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原告之父茅XX更好的照顾两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连人都不认识的赵XX。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社会现状:子女虽然多,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状况,更何况,赵XX病到已经没任何意识能力,“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古话,每个人都记忆犹新,监护人茅XX处分赵XX财产的目的就是希望赵XX在世时能被好好地照顾,过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这难道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吗?更何况,监护人茅XX处分的其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实现处分时,被监护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怎么还可能产生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呢。

综上,监护人茅XX代被监护人赵XX处分房产是为了让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顾他们。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二、原告茅X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之一茅XX明确表示接受遗嘱中的房产。茅XX也是本案的被告,与原告茅X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

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其没有规定向谁做明确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以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防止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行使权利的不畅.另一方面,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全体法定继承人或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可能会导致受遗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权益.再次,体现了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尤其是遗赠人的意愿,不应当被轻易变更,这也是对其最起码的尊重.

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还是通过实际接收遗赠财产所作的表示,就应承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三、被告茅XX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照顾,被继承人茅XX把遗嘱交其保存并以口头及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确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告茅XX有权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对遗嘱内容进行公布、处分,符合我国传统的善良风俗习惯。毕竟母亲刚刚过世,直接拿出来公布,的确是太没有人情味了,我们认为茅XX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四、退一步讲,被继承人茅XX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取得该房屋。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赵X的委托、经上海张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加原告赵甲、赵乙诉被告赵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庭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没有遗留有遗产。

首先,被继承人王某于2012年12月26日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银行存款等财物赠与给了被告,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与给被告的财物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而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存放在被告处,并非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那么,原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被继承人王某在死亡前七个月时已经将个人名下(除退休工资卡内的存款)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赵X。

以下的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

(一)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银行存款的行为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符合逻辑。

首先,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被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是长期的、不间断的,从被继承人居住在宝德里时就已经开始,直至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也切身体会到了被告的孝心,时常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关心、照顾向周围人表述、称赞,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关心、照顾也为被继承人周围的人所广为知晓。

即便是被继承人后来居住在护理院期间也只有被告是经常来探望、照顾的,在被继承人生病时也都是由被告一人独自照顾被继承人,被告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继承人,甚至为此辞去了自己的工作,一心一意地专职照顾被继承人。

在被继承人重病期间,被告几乎天天往返于市区的家与奉城护理院之间,尽到了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与俩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的态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反差。这一点,有孙某的书证、录音资料、护理院的护工书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在2012年3月被继承人在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时日不多的背景下,考虑到被告对自己尽到了长期的赡养义务,也为了避免今后其他子女与被告发生纠纷,才最终决定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极其保密的,从不向其他人透露。

被继承人从2008年5月21日起入住护理院直至死亡。在被继承人生前,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金额、银行取款密码只有被继承人一个人知道,就连与被继承人同居生活的孙某也不知道,这一点从孙某的录音资料中也可以予以证明。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陈述称每次都是他陪被继承人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被继承人有多少存款孙某也不清楚。

这一点,从本案俩原告直到今时今日也不知道被继承人生前有多少银行存款的事实也足以证明。

就连本案的被告在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之前,被告也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有多少银行存款。

这些事实完全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相当小心、谨慎的,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口风也是相当紧的,从来都不向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透露。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生前要将银行存款赠与被告的情况下,才会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存款情况一一告知给被告,这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再次,从被告取的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的整个过程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1、被告从银行取款是需要持有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三样缺一不可,而这些取款所需的凭证和证件平时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与被继承人同居的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放在哪里,连孙某也不知道”,那么其他人更是无从知晓。

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将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也无法获得相应的银行取款密码,也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更无法从五家银行中取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2、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都是定期存款,都开通了自动转存的业务,在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存,有些银行存款是数年前就已经存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都已经在银行中自动转存了数次。

因此,被继承人的这些银行存款是完全不需要被继承人去办理任何手续的。以往办理存款业务也都是由孙某陪同被继承人去办理的,那么,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交付个被告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被继承人向被告表达了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让被告把钱取出来转入到被告名下。

另外,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中有一张是五年期的债券,该张债券在兑现时刚满一年,这时兑现是需要扣除一千余元手续费的,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急需用钱,为何宁可损失这一千余元的手续费也要将这一张债券兑现?如果是被继承人是要将银行存款交予被告保管,根本不需要以损失一千余元手续费的方式将债券兑现后取出,只要将债券交予被告保管即可。这也只能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被继承人是急于要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3、被继承人对银行存单设置了不同的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是存放在五个不同的银行之中,被继承人所设置的取款密码也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排列顺序的六位取款密码,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告知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4、从时间上来说,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是分四次交付给被告的,从被继承人第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到被继承人最后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期间间隔了长达三个月之久。

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那么,从被告第一次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中取款一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九个月之久的时间里,俩原告也都曾经去护理院看望过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一个人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或者有控诉被告侵占被继承人钱款的说法,被继承人也从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过返还钱款的要求。

5、被继承人分四次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也是分四次将银行存款取出,四次取款的时间间隔了三个月之久,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在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及时交付给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必然会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被继承人怎么会对此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

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存款赠与给被告,在被告第一次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更是不可能在之后的二个月内,一而再、再而三的分三次将其他余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

6、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的九个月,从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完全可以知道这时的被继承人神志是完全清楚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也完全能够准确无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完全能够知晓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继承人必然会发现,并且也有足够的时间、能力向被告要求返还存款。

综上,上述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对被告赠与存款的这一事实。

(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钱款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与被继承人生前同居的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均证明了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第一,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经常谈起要将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这一事实,足以印证被继承人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也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被继承人曾将这一事实上亲口告诉给了孙某。

其次,被告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以不同的方式曾向三位证人亲口陈述过这一事实,这也能够与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相互印证。

综上,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被告所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这一事实。

三、被继承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七个月已经将全部存款赠与给了被告,这一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已经将全部存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既然被继承人已经将名下存款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赠与行为也已经完成。

第四,原告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交付给被告的款项并非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这笔款项并非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俩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告保管,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矛盾的。

首先,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从来都是由被继承人一人独自保管的。那么,原告所认为的被继承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将银行存单分四次交给被告保管的举动是明显与被继承人以往的、一贯的行为方式所不符的。被继承人生前神智清楚,完全有能力自己掌控自己的银行存款。更何况,这些存款长期以来一直也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从来也没有交给过其他人来保管,其他人甚至不知道存款的具体金额。同样,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也更加没有理由要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来保管。

其次,同样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都是开通了自动转存业务的,无需在到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每次到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入下一个定期,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再办理任何手续。既然这些存款平时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被继承人为何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这些存单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即可。如果是仅仅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那也只需要把银行存单交给被告即可,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将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三番五次的全部交付给被告。

再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保管,为何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过让被告保管存款的事情?

这些逻辑上矛盾之处,完全可以证明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是缺乏依据的,但是却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第五,原告提供的孙某书写的书证系伪证。

从孙某2013年5月2日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原告一以打赢官司后会分钱给孙某的方式指使孙某做伪证。

原告一的这一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贿买他人作伪证。

第六,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单位依法发放的丧葬费。

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由俩原告与被告等额分割,请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生前交付给被告的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这些款项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依法也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恳请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俩原告的全部诉请。

代理人:

日期:

三、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2)原告的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5)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6)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7)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8)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一、离婚诉讼收集证据有哪些技巧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银行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亲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房屋应分为几部分,购房首期部分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后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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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遗赠纠纷代理词的内容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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