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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是否可以再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1 12:08: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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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主观: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一行政复议

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是否可以再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异议是什么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是否可以再申请

一、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是否可以再申请

1、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2、执行异议的裁定有相关标准规定,并不是申请即可通过,也并不是只有一次申请机会。若需要申请执行异议,可以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申请,随后等待法院作出审查结果即可。人民法院根据资料及事件真相、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审查,若未能通过被驳回了申请,异议人也可以通过复议或起诉再起提出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执行异议可以提几次

1、执行异议可以提几次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有异议就可以提。

2、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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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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