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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2336,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如果政府征收土地价格极低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使用)
审批项目编码:074房管02审批部门级别:市级
审批单位: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性质:行政许可类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建设部令第1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申请材料: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3、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6、其他相关资料。
联系方式:窗口电话:2322165
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http://zwzx.yb.gov.cn
宜宾市房管局:http://www.ybfdc.com
办件查询:16860111投诉电话:5108855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一、成都什么时候开卖5g手机
2019年8月16日,华为Mate20X5G版手机正式上市,不换号、不换卡购买5G手机就能直接使用5G网络
二、成都5G网络覆盖区域
截止目前,四川移动在全省21个市州均已开通了5G示范站。全省已开通上千个5G基站,特别是在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已实现太古里春熙路商圈、高新南金融政务区、西博城及兴隆湖、地铁10号线、成都双流机场等重要区域的5G网络覆盖。
三、成都5G建设正稳步推进
成都地区5G网络基站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当前主要建设的区域有高新区、武侯、锦江、天府新区、成华、青羊、龙泉驿、双流等地,主要覆盖政府机关、商业中心、密集城区等。
事实上成都早已建成多个5G示范点。成都移动在太古里打造了5G网络示范街区,成都电信在成都推出了5G公交车,成都联通则在成都打造了首个5G示范小区,同时还在各大医院开展远程医疗试点。成都铁塔在高新环球中心建成全国第一个移动、电信、联通5G通信基站共建共享站点,为5G网络的建设降本增效。
与此同时,成都地铁10号线太平园站也成了全国首个开通5G的地铁站,在这里,5G网络转化成高速的WIFI信号,全面覆盖了整个地铁站,这里也是四川移动对5G系统进行测试的重要地点。
“地铁太平园站完成5G建设说明5G网络的民用化将越来越普及。”成都铁塔方面表示,“5G室内分布系统开始布局,标志着5G全场景连续覆盖即将成为现实,标志着成都5G网络覆盖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未来无论是从室内到室外,还是从室外到室内,5G网络都能无缝衔接,这也将为室内场景的数字化带来无限可能,为未来新经济的发展点火。”
四川省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如下所述: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川航信成都分公司自助缴费方法如下:
1、参保人使用身份证号码在人力资源的个人服务界面完成注册。输入身份证号、社保号、社保查询密码与本人参保信息比对-比对成功-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输入本人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完成注册;
2、点击“社会保障卡网上服务”使用社保卡号可查询密码登录;
3、点击缴费管理-个体正常缴费-输入交费的起止时间-勾选养老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生成缴费单;
4、生成缴费单后确生成的订单,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并支付就完成了个人社保缴费支付了。
四川航信成都分公司自助缴费方法:注册登录-查询密码-勾选缴费项目-生成缴费单-确认提交-支付完成。
农村拆迁投诉电话是:12319。
主要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
1、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规划违法行为未批先建行为、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行为、未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行为、未设置公示牌行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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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四川省拆迁办电话号码查询,四川省拆迁办电话号码查询是多少
投稿:黄安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