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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苏州拆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查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4 15:55: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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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苏州拆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查询)

#被强拆打什么电话投诉#

一、被强拆打什么电话投诉

被强拆可以拨打以下电话投诉:

1.报警处理。

2.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大致如下:

1.未经裁决的;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

二、被强拆后最有效的方法

被强拆后最有效的方法是:及时报警、并拍照留证,或者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强拆房屋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行为而定,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取证后向法院来进行起诉处理。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三、被强拆后的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行为人遇到拆迁维权怎么办?#

一、行为人遇到拆迁维权怎么办?

拆迁可以拨打12348纪检、法律、举报专线电话举报维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程序操作的违法点,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拆迁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三、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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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关常识#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宣传拆迁政策,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拆迁管理,实施“阳光拆迁”工程,是市、区政府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积极推进“阳光拆迁”工程,规范拆迁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区房屋拆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拆迁怎样进行?拆迁法规的内容?被拆迁人怎样依法获得补偿?这些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使拆迁当事人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解读拆迁政策,知晓拆迁流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便民手册为您在拆迁中提供有益的帮助。

政 策 视 窗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证办发200185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5、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6、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拆2003777号

7、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8、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

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70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

1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2、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1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

拆 迁 流 程

第一步:拆迁单位申办拆迁范围的停办事项。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停办拆迁《公示》

第二步:拆迁人委托招标公司对拆迁、评估、拆除公司,进行公开招、邀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公司。

第三步:拆迁人与中标拆迁、评估、拆除公司公司签定委托协议,入户调查制定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资金证明文件。

第四步:拆迁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拆迁《公告》。

第五步:拆迁人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建立宣传公示栏。入户发放《拆迁通知书》,宣传拆迁评估迁政策。

第六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项进行协商签定《拆迁协议》。

第七步: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第八步: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内容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关 注 提 示

1、注意:熟知拆迁办法办公现场“八公开”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八公开”内容如下:工程名称、拆迁许可证、拆迁评估从业人员、拆迁评估政策、补偿标准、从业人员文明用语、拆迁工作程序、监督投诉电话。

2、注意 :拆迁、评估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证件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评估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明确评估报告内容,细致核查附属物项目,防止丢项、漏项评估。被拆迁人应配合拆迁评估,被拆迁不配合评估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

4、注意: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解决办法

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未成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注意: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4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6、注意: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全书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

咨 询 监 督

一、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二、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投诉

1、拆迁政策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拆迁管理科

电话:68873712

2、房屋权属、宅基地纠纷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权属科

电话:68876150

3、房改房、廉租房事宜:区国土房管局房改科

电话:68863649

4、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区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8838208

5、违章建筑事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电话:68863813

6、扬尘污染事宜: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电话:88918570

7、停电问题,询区电业局

电话:68669008

8、停水问题,询区自来水公司

电话:68840911

9、停气问题,询区天然气公司

电话:68876378

10、子女入学、转学问题,询区教育局

电话:68872844

11、电话移机,询北京市电信局

电话:10060

12、申请行政复议,询区法制办

电话:88699110

政 策 解 答

1、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具备自行拆迁资质),也可以委托拆迁。

4、建设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1) 取得立项批准文件。(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5、拆迁停办公示有哪些事项?

停办包括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 拆迁许可证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7、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

8、提前搬家奖励费多少?

按提前搬家的日期计算,每户500元至5000元。

9、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给谁?

给予被拆迁人。

10、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多少?

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每建筑平米500元

至1500元一次性给予。

11、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属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2、搬迁补助费多少?

按搬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自行搬迁)。

13、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核发房产证标明的依据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4、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1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提存公证后,先行拆迁。

16、拆迁规定所认定户的时限?

以 2001年11月1日为准。

17、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不到30平方米)怎么补偿?

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每户3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18、拆迁货币补偿怎么确定的?

由评估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通过评估确定。

19、什么情况提出拆迁行政裁决?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裁决申请。

20、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是否可以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可以作出行政裁决。

21、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2、受理行政裁决后拆迁双方是否还可以签定《拆迁协议》?

经裁决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签定《拆迁协议》,是符合规定的。

23、行政裁决书的生效日期?

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4、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多少天?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5、在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

(1)达成拆迁协议的户数不到该拆迁工程总户数的40%,在受理裁决前,要进行听证。

(2)在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

26、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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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苏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苏州市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业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层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层每平方米7550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怎么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三、遇到宅基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找律师,律师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遇到拆迁怎么维护权益#

拆迁可以拨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举报维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拆迁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通常涉及法律程序和协商谈判两个方面。在法律程序方面,当拆迁引发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向有关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此外,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在协商谈判方面,当事人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纠纷,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此外,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调解或仲裁。总之,拆迁纠纷解决的途径多样,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以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可通过举报、申请信息公开、报警等法律程序维权,也可通过协商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以保护权益。同时,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纠纷,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是可行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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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雨文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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