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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规定)

  • 发布时间:

    2024-11-05 12:45:0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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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规定)

#四川省征地补偿条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四川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具体查看下方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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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四川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四川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具体查看下方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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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是因为国家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和使用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对农民带来的损失,国家会根据被征土地原用途的产值来进行补偿。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有关四川征地补偿的知识。

一、四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四川省政府发布最新政策了解到,2019年到目前为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没有发布相关征地补偿调整政策,暂时延用的还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如果后续有发布相关征地补偿调整文件,请大家以最新文件为准。

二、关于四川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

1.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2.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3.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4.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四川省关于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如下所述: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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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四川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计算。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二、征收土地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对于房屋进行拆迁,那么计算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共同来进行确定的,因为涉及房屋补偿时,需要确定一下当地的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然后结合房屋的建筑面积,综合的进行认定补偿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四川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具体查看下方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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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补偿99号文件#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批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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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四川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有哪些

投稿:孙延翔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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