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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的方法
确定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的方法为:
被征收人可以查询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如果政府网站无信息公开内容可以向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屋拆迁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房屋拆迁超过二十年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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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2004年加挂“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中心本部位于苏州市十梓街548号,并在旧学前33号设立旧学前业务部。目前,中心内设17个职能科室、72个对外服务窗口。
承担着市区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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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
邮编: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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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查是不是拆迁范围
1.房屋征收要作出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决定会载明征收的范围,所以要查询房屋是不是在征收范围,可以查询征收部门发布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综上所述,在当地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后,业主就可以去查询自己的房子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中有明确的拆迁范围描述,将拆迁四至写清楚。如果没有看到公告,也可以去当地征收部门查询。一般情况下,在启动拆迁之前一两年,政府就会发布公告。
拆迁红线范围的问题征收部门一般都是会进行公布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规定,征收单位对房屋进行征收的时候,会制订征收方案并且进行公告,征收方案载明了征收拆迁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一般来说的话,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这两种类,但有些地方也极可能是由房屋的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的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没有产权证具体又分为以下的几种情形:
1、各种证件以及手续齐备的,只是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况的话,房屋的所有权人就不用那样担心了,因为房屋是属于合法的私人建筑。按照法律也应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待遇。而缺失的产权证不需要补办,只是在发放安置费的时候会扣除掉其办理产权费时应该上交的费用。
2、证件或者手续不齐全的违章房屋
在此情形下有些还是能够享受到一定对应的补偿费用,可是有些则可能比较悲催了。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乖乖地缴纳了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补办了有关所需的手续,仅仅因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没有办法办理的。违章建筑就会变为合法的建筑,拨的云开见月明,房屋的所有人砰砰乱跳的小心脏就能够回归原处,安心享受法定有效的房屋补偿安置待遇了。可是如果处罚决定有附加的条件,那么仍需要根据附加的条件执行,是享有货币补偿待遇或者是安置待遇就要看附加的条件是怎么样规定的了。
(二)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接收处罚补办手续的。这种情况就会稍显麻烦,房屋虽然并没有严重地违反城市规划,但是也不算合法的建筑,不遵循法律程序办事的后果就是要自己承担。此时仅能按照建筑材料残存的价值进行补偿而非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不能确保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正处于确权纠纷中
这种情况下京润拆迁律师建议确权纠纷人还是先团结吧。因为房屋拆迁必须确定是要进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等这些都确定下来,再对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的补偿款进行确权才是明智选择。
出让地和划拨地房子拆迁的区别如下:
1、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划拨土地的拆迁补偿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仅包括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而出让土地的拆迁补偿则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2、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划拨土地通常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需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可能是无偿获得,且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购得,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3、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
出让地与划拨地的拆迁补偿差异:
1.补偿标准:出让地的拆迁补偿往往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而划拨地的补偿标准可能会低于市场价;
2.补偿方式:出让地拆迁可能提供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划拨地拆迁则可能更多采取货币补偿;
3.法律程序:出让地拆迁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划拨地拆迁程序可能因地区政策而异;
4.补偿范围:出让地拆迁补偿范围可能包括房屋、地面附着物等,划拨地拆迁补偿范围可能更为有限;
5.补偿时效:出让地拆迁补偿时效可能更为明确,划拨地拆迁补偿时效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出让地和划拨地房子拆迁的区别主要在于拆迁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性质和房屋类型等方面。
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
一、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没有参与听证合法吗
在房屋拆迁之前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要在进行听主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通知被拆迁人造成没有参加的,听证是违法的,如果通知后被拆迁人没有参加的,听证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即拆迁红线范围。
拆迁范围如何确定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以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哪些活动被禁止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拆迁范围确定后户口迁入居民分户有何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先征地还是先拆迁具体如下:
征收农村土地,是先征地,后拆迁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步骤和程序: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综上所述,目前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征地拆迁的顺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会通过研究制定相关的征收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公众的意见。
关于老小区拆迁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旧城区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等拆迁项目,按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老旧小区拆迁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相对而言,会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各方面的照顾。
旧城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方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拆迁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旧城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实际需要,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首先,拆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拆迁安置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拆迁安置方案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包括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确保拆迁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拆迁安置方案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拆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拆迁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公布,方便被拆迁人查询和监督。
总之,在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实际需要,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核和批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小区拆迁问题上,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表明,拆迁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同时,拆迁也会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各方面的照顾。因此,拆迁改造是必要的,也是值得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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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浩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