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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标准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能够进行交易的历史是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具有历史意义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开始的。在此前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土地无偿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由此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市场的繁荣,使得一些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获取利益,将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的现象增加。对于以划拨土地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因缺乏统一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原则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但不意味着存量的划拨土地不能够进入市场,划拨土地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转为出让土地,从此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处分的。我们认为此观点忽视了划拨土地本身的特性,也忽视了此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实。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按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同应当无效。为此,《解释》的相关内容首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为了使土地得到最大化利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时也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应当申明的是,此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已是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实践中未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处理,也是《解释》要解决的问题。如国有企业要进入市场,就要使用其资产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土地资产的市场利用,导致大量的存量划拨土地自发进人市场。如果人为地禁止这种利用,势必限制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往往是禁而不止。而现行的“先交出让金再人市”的规则,在企业普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为理由,也纷纷自行将自己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经营性用途。这样,便形成了所谓“土地隐形市场”。面对大量“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出让后转让”,不但会严重限制土地的流转,还会使土地市场上的更多合同归于无效。这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还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对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后,土地的受让者往往已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合同无效后,会带来返还的麻烦,且不利于对土地的有效利用。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是否可以允许补正呢?从理论上讲,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后者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的设立,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从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看,涉及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其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防止当事人一方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正常运转的作用。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由此肯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补办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内容规定仍然被很多法院参照适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借用了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对于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减少无效合同,促进房地产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和已有的司法实践,《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后半段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延续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模式,明确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据此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在与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而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要交多少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一)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会补偿: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苏州市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增减挂钩属于公益拆迁吗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征收拆迁是不是属于公益拆迁,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属于试点征收,一般是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实施土地征收拆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增减挂钩土地征收是不是属于公益项目,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的。
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
要拆迁的房子如下:
1、危房拆迁。就是那些上世纪50-60年代的老房子,在经历过了长期风吹雨打,房子的结构已经严重老化,通过旧改也无法得以修缮,这样的老房子如果被相关机构鉴定为危房,就会面临拆迁;
2、城市规划拆迁。比如市政规划需要征用这块土地,而这块土地上面的房子就都要被拆除。主要是地铁或高铁的枢纽站,主题公园、高架桥,以及城市主要马路的拓宽等。不过,像城市规划所要拆迁的房屋,基本上会对当地的居民进行实物安置,像过去那种只要拆迁就进行货币补偿的情况未来也不会再发生;
3、城市里的黄金地块,这些地块周围都有像医院、学校、商圈、地铁等比较成熟的基础设施。像这样的地块也很容易被开发商所看中,开发商想开发这块土地来建造高档住宅小区或大型商圈等。
要拆迁的房子主要包括危房、城市规划需征用的房屋以及城市黄金地块,主要由于老化、城市发展需要或土地优势。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一、买拆迁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会出现如下一些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只能主张债权。
4、在购买方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二、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有什么不同
1、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2、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
3、拆迁安置房与回迁房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相城区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解析
相城区作为苏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拥有自己独特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房分配等方面。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等因素,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货币补偿则是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至于安置房分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总体而言,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分配等方面的支持。房屋补偿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则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过渡期内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以便顺利开始新的生活。
一、苏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苏州市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业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层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层每平方米7550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怎么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三、遇到宅基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找律师,律师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泗港集镇区,具体为:杨舍镇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杨舍镇泗港老街农民公寓房2幢M2、M3、门面104室、门面105室、201室、M7、202室、门面108室、112室,杨舍镇泗港老街东首南侧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1幢东起第1、2间、106室、西起第5间、104室、1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农民公寓房3幢301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门面105-205室、门面103-203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车库,杨舍镇泗港村10组,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侧(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7户,其中住宅16户,非住宅11户(其中1户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约5237.47平方米。2、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征收政策:⑴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⑵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⑶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⑷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⑸特殊情况的处理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拆迁房的房产证问题:1.拆迁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2.拆迁房的房产证有无: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证是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一、拆迁安置房是做什么用的
拆迁安置房是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并不能随便买卖。其实拆迁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同时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通常情况下,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公布
近日,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正式公布。根据该方案,针对工厂拆迁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补偿标准将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工厂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方案,补偿标准将根据不同工厂的规模、产能、市场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将为苏州地区工厂拆迁提供更加明确和可依赖的补偿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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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规划地块有哪些项目,苏州拆迁规划地块有哪些项目在建
投稿:喻依书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