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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车间高温,有腐蚀性还有灰尘,吸入性物质需要防护网,除尘风机耐热鞋,口罩等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姬川灌沸弑度鬼砂邯棘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与管理模式、维保合同双方责任落实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力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旧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二)维保队伍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消防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有些维保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意识到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法律责任,如不能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有些维保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导致维保价格低于维保所需的运行成本,必然造成维保质量的低劣;有些维保单位未健全维保人员职责,制定好操作维护规程,对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不加以明确和规范,导致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维保职责。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维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单位自身无专业的维护管理人员,又未与具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二是部分单位错误地认为只要订立了维保合同就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就是维保单位的事情,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部分消防设施部件的正常维护费用不能及时解决;三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本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不能详细地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在维保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四是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中还有不到位之处。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对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发现不了问题,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因其本身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操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中也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记录表中也有反映,但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维保单位整改,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如逾期不改,就立案查处。目前有许多地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均为零。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提高完好率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可以通过消防行政监督的手段加以解决,但如何规范化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是目前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进行探讨的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抓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的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从而杜绝低级资质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接维保业务,确保为维保质量。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有关知识的熟悉程度。一是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纳入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来进行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加以培训和发证,要求其持证上岗;二是要加大被维保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内容,从而提高被维保单位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三是要利用公安消防队伍防火业务大练兵活动的契机,加强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在平时防火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的能力。 (三)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及时将维保的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如是维保单位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真正做到处理一个,震摄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对维保单位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促使维保单位不断提升维保的质量。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体用房、乡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拆迁安置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规划,本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土地可供选址规划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选址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被拆迁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 自建的用地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拆迁房屋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m2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临时安置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乡镇村办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所拆厂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七条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依据《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八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附属物;(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所立的坟墓:第九条 无有效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时,可以其主体房屋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对一户多宅的拆迁户,拆除部分房屋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160m2以及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第十条 被拆迁人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对被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由负责选址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从被征土地补偿费中事先筹划留足。第十一条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民委员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及时供地的,征地拆迁事务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二)产权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其他因故确实无力自行拆房的农户,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的;(三)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土地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给予: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地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于非法占地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中存在 损坏,占用,停用,过期或者是封闭堵塞现象;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制度1目的1.1目的: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2范围2.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2.2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声设施和净化设施等。3职责3.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各使用车间、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防尘防毒设施)的责任单位,设备科负责维护、保养。 3.3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工作,如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上报,由工业安全小组协调处理。4相关标准4.1机械设备防护罩标准: 4.1.1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是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 4.1.2防护罩的安全距离是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4.1.3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4.1.4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4.1.5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4.1.6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4.1.7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4.2 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要求: 4.2.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4.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2.3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4.2.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4.2.5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 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5.全装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5.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 5.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5.3各车间、班组所属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栏等均由各使用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组进行维修或更换。5.4公共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柜、接线盒里的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等。5.5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5.6设备科配合安全科对须由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校检的安全装置送相关政府部门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存入档案。 6. 相关制度6.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如你交了处罚金就不会执行。没交肯定还要执行。逃是逃不掉的,而已还要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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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晨铭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