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有哪些●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是什么●拆迁安置房契税减免。
拆迁户是有契税减免的政策的,具体的详细规定您可以去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首先证明您是拆迁户的文件主要就是拆迁协议,您购房是要付全款的包括契税,但是购房后您可以带着您的拆迁协议到您户口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也就是说您先把税钱交了而后带着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再办理退税。但是请您切记一份拆迁协议只能办理一套房屋的契税减免,比如您家拆迁您的房主拆迁协议上写的名字是你,但是您儿子成年了也给分了一个购房指标您与您儿子在同一个楼盘购买了两套住房,不管这两套住房购房人写的都是您或者是您和您儿子一人一套那么只能给您退一套房子的契税。所以退税时尽量用大的房子也就是钱多的那个去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你所说的情况可以这么理解,被拆迁房屋和新购房屋不管写的谁的名字,只要属夫妻关系,一般可视为共同财产,只要符合其它免税条件,即可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拆迁购房减免契税的通知文件“财税[2005]45号”,具体各个省市在执行时,可能会根据自己行政区域的特点,有些解释政策。重庆市规定:拆迁时间与再购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其它的就不是很清楚了。
拆迁户再买房是无法免减契税的,二套房的契税一律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商品房契税减免条件及政策: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三条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三款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8、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根据《关于动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2001]33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政府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答复: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免征契税,只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属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同样可享受1%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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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文件怎么写
投稿:梁皓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