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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办地址电话是多少号(苏州拆迁办地址电话是多少号啊)

  • 发布时间:

    2024-09-29 13:35: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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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遇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商铺拆迁补偿标准

商铺的拆迁赔偿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商铺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时效#

因城市房屋拆迁协议引起的纠纷,有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拆迁对租户是否有赔偿?#

房屋拆迁租户是有补偿的。

我国法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

有补偿的。

在实际的补偿中,土地补偿一般可以有为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地方的补偿标准例如土地区位价格等,对宅基地进行价值评估,直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折换成住房面积进行安置。

所以,在实际的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只要是集体成员的,有统一安置的,一般都会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原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补偿新的安置面积,原有宅基地上并没有建造房屋的就没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就是集体所有的无偿供给村民使用的建设土地,不排除没有建造房屋的就不给于补偿的情况,具体的补偿方式以政府发布的补偿公告为准。

门面拆迁对租户有哪些补偿

补偿承租人是需要与出租人协商解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铺拆迁,租户就一定会有赔偿的,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租户是有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获得搬迁费或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对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可以以货币或置换形式进行。商铺拆迁中,租户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并要求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拆迁补偿办法需公示,装修费补偿应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以政府发布的补偿公告为准。

#拆迁公司属于政府机构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司并不是政府部门,拆迁公司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拆迁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是什么?

拆迁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拆迁公司通常是由政府设立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负责执行拆迁工作。其法律地位可以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独立法人,具体情况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拆迁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评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征地拆迁协商和补偿安置等。拆迁公司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公平进行。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司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承担着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具体工作。拆迁公司在执行职责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承担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房屋拆迁是否存在纠纷?#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

单位房屋拆迁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单位房屋拆迁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拆迁是否合法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经过合法的拆迁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其次,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一个争议点。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平,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等。此外,拆迁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规、补偿款项是否及时支付等问题也需要关注。对于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综上所述,单位房屋拆迁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解决纠纷。

单位房屋拆迁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解决纠纷。除了拆迁的合法性外,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在处理拆迁纠纷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并确立调解原则。综上所述,通过遵守法律程序和确保合理补偿,可以解决单位房屋拆迁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拆迁范围怎么算#

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的划分: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还属于私人财产,拆迁人无权处理;

二、但在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该房屋已被征收,属于国家财产,拆迁人有权处置。

#拆迁补偿是与户主签订吗#

房屋拆迁协议必须户主签字、否则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一、拆迁协议是由谁签字有效

拆迁协议一般由户主签字,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二、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无效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三、无效拆迁合同纠纷问题怎么处理

无效拆迁合同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房屋拆迁属于征收还是征用?#

一、房屋拆迁属于征收还是征用?,

1、房屋拆迁属于征收,而不属于征用。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2、具体体区别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2)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3)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4)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包括本质区别、实施程序不同、审批机关不同、审批机关不同、土地用途不同等。

1、本质区别

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5、土地用途不同

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

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

三、拆迁引发的纠纷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能有拆迁方、也有可能由被拆迁方来举证。

1、行为违法,拆迁方举证。

被拆迁人认为有关人员的拆迁行为违法,一般而言是由拆迁方来举证。比如,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而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强拆行为没有存在违法行为。

这样设置的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所做的行为如果不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因此信息闭塞,在举证责任上很难举证,而拆迁方内部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相对方便,更具有举证的能力。

2、程序违法,被拆迁人举证。

虽然拆迁方应当为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但也并不是拆迁方要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被拆迁人在拆迁程序上认为拆迁方存在违法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被拆迁人要证明起诉确实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在要求拆迁方补偿时要证明其实际损失等等。

因此需要被拆迁人注意,发生拆迁后,对于可以前期准备的材料、证件证明和拆迁过程中的事实行为进行有意识地留证。

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房产证上的公民将会丧失会房屋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是直接相关的。若是对房屋拆迁属于征收还是征用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苏州园区社保中心24小时人工电话#

苏州园区社保中心的人工电话是0512-62888222,但这个电话并不是24小时的,只有在上班的时候才有人接。

苏州园区社保中心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2层,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09:00至12:00和13:00至17:00。

作为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将社保局在两大领域发挥政府的调控服务功能,具体如下:

1、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社保局的业务范围是:

1、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办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申报、登记业务,做好单位和个人基础数据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基础资料数据库,办理新参保、续保、转入、转出、封存、启封、死亡停保等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

2、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负责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掌握参保单位每月的缴费情况,负责催缴,并将催缴的情况反馈稽核科和养老保险科。对参保单位缴费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单位缴费能力动态数据库;

3、社会保险财务记账。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付往来,办理基金收缴、到帐确认手续,参保单位和个人日常缴费的记帐工作,做好每天的对帐工作和与基金管理科各种缴费票据的交接工作;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负责办理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正常退休待遇审批工作、参保职工提前退休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苏州园区社保中心24小时人工电话为0512-62888222,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09:00至12:00和13:00至17:00。其职能包括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核定、财务记账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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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办地址电话是多少号,苏州拆迁办地址电话是多少号码

投稿:严涛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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