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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给赔偿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房屋拆迁程序: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8、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依法维护拆迁补偿权益,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合法拆迁进行。同时,政府作为征收人,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若政府拖欠补偿款项,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在拆迁过程中,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参与搬迁活动。拆迁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同时,还需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保障其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企业也属于强制拆迁范围。
一、如何判断二手房是不是拆迁
在判断二手房是不是拆迁,要看二手房是不是在征收拆迁的范围内,如果在红线范围内的,就被征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怎么确定
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在判断二手房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时,需考虑其是否位于征收拆迁区域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为满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决定征收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确定因地区政策而异,一般以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若房屋无产权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记载的情况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而非当事人。请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以获取详细政策信息。
拆迁补偿办法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西安市高陵区拆迁政策调整及补偿方案公布
最新公布的西安市高陵区拆迁政策调整及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拆迁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也进行了规定,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此外,还明确了拆迁程序和补偿支付的具体要求,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这一新的政策调整及补偿方案的公布,将为西安市高陵区的拆迁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的拆迁补偿办法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根据最新公布的西安市高陵区拆迁政策调整及补偿方案,明确了拆迁范围和标准,调整了补偿标准,提供了安置方案,确保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政策的公布将为拆迁工作提供明确指导,促进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一、征地困难问题
1、征地拆迁改变了被拆迁人的生活环境,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就业、孩子的学业等,这都是导致拆迁人产生抵触情绪进而激化矛盾的重要原因
2、少数村、社基层组织支持力度不够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安置政策不够完善
4、补偿费用不及时到位或者安置工作不迅速落实
5、部分建设施工单位方法简单粗暴
6、征地拆迁的社会保障工作尚未改善
二、征地拆迁的制度问题
1、在程序上缺少平衡双方利益的机制
2、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3、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4、不告知听证权
5、调查工作不细致
6、补偿安置不合理
三、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合理处
1、违法征地
2、征地补偿太低
3、乱搭乱建乱装修屡禁不止
四、征地拆迁困难原因
1、征地拆迁制度和房屋拆迁制度不完善
2、征地制度相关的政府行为机制不够健全
3、个别政府人员素质较低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5、领导干部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6、征地拆迁政策导向不明确
五、破解征地难方案
1、发挥政府在拆迁征地这一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
2、切实做到了解基层并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带动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
3、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企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
1、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青岛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的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一次性发放10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2、房屋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约定期限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0元;
3、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平方米算。
青岛市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解读
青岛市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对于企业房屋因拆迁而需要搬迁或损失的情况,政府所制定的一套补偿标准和规定。根据该政策,企业在房屋拆迁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拆迁而带来的损失。具体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补偿款等。政策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解读和法律支持。
青岛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部分,以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为基准。对于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面积,按照40平方米计算。该政策旨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面临拆迁问题时,应遵守政策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读和法律支持。
遇到拆迁纠纷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一、买的房子出现拆迁纠纷怎么办征迁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除空心房的流程是什么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拆前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一)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可以到拆迁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二)如果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提拆迁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三)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法院。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正确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及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
第五条市规划局在批准拆迁房屋后,应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停止受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拆迁单位应当在批准拆迁后六个月内,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的问题。各有关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迁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对拆迁房屋的办理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在原址改建需要拆除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建筑管理的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执照,并办理拆房报批手续。申请拆除的房屋,凡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的同意。
第七条各单位拆迁其他单位的房屋和市区(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住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房”的原则,妥善安排被拆迁单位、居民、社员的用房,并且按照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拆迁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和物资,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的计划,一并报批。
第八条拆迁其他单位非居住房屋时,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单位双方订立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规划局裁决。市规划局作出裁决后,被拆迁单位应当按期配合拆迁,不得借故拖延。
城市改造的市政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需要拆迁其他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时,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一般在单位内部或者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被拆迁单位确需择地另建房屋的,应当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由拆迁单位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则,帮助被拆迁单位进行建设。被拆
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房屋结构质量的,由被拆迁单位按规定报经负责审批该项工程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并负担增加的费用和材料。
第九条拆迁市区及郊县城镇居民住房时,由拆迁单位新建或者调拨适当的房屋,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分配安置的房屋,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或者单位管理的,由被拆迁户租赁使用,并按市房地局的规定按期缴付房租。
新建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定的住房标准建造。
第十条分配给被拆迁户居住房屋的面积,根据原住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地段、结构、质量、设备条件,家庭人口,原住面积等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置房屋的结构、质量、设备条件等和被拆迁户原住房屋类型相似的,一般按照被拆迁户原住面积予以分配。对从市中心建成区迁到市区边缘地段的被拆迁户,分配的房屋面积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居住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二、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住在棚户、简屋或旧式里弄房屋内的被拆迁户,因新建住房辅助面积增加,设备条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积应当有所调整,其标准定为:
被拆迁户原有居住面积分配给被拆迁户的居住面积(平方米/人)(平方米/人)安置房屋在市由市中心建成区内中心建成区迁出安排在市区边内,或在拆房缘地段内的安置房原址和就近地屋段小于四基本维持原居四
住面积大于四小于七四至五五至六大于七小于十五至六六至七大于十小于十三六至七七至八
被拆迁户中,凡有在卫星城镇工作的职工,应当积极动员该户到工作地区就近安置,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三、用新建住房安置原来居住在老宅基内自有自用砖木结构房屋的被拆迁户,因新建住房辅助面积增加,设备条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积应当有所调整,其标准定为:被拆迁户原居住面积每人平均超过十三平方米、不到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超过九平方米;原居住面积每人平均超过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超过十二平方米。原居住面积在十三平方米以下的,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拆迁户中需安置住房的人口,以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等情况的,可以计入: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四、未在当地成家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
五、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第十二条市区居民密集地段的棚户、危险房屋,按照批准的地区规划进行改建时,对原居住户的安置房屋应当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对于迁出改建地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分配住房。对于原居住户要求就地用新建住房安置的,原有居住面积每人平均小于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原有居住面积予以分配;大于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四到五平方米予以分配。
第十三条拆除市区和郊县城镇的单位和居民房屋的补偿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按国家规定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进行估价,补偿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进行估价,补偿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各单位拆除市区和郊县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和使用情况,参照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进行估价,由拆迁单位补偿给房主。
四、各单位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理经租的房屋和落实政策需发还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补偿的房屋,均参照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进行估价,由拆迁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批准拆除的单位非居住房屋和居民住房,凡属未经市规划局或区、县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搭建的违章建筑,一般不予补偿,也不计算房屋的面积。
第十五条拆除私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理经租的房屋旧料,一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拆迁单位收购,用于房屋维修。拆迁单位如确需自用,可在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凡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偿旧房价值的,其拆房旧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未补偿旧房价值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偿收回。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拆迁单位对回收、收购的拆房旧料,应当加强管理,妥善利用,防止散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卖、私分。对违反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方法是上海市政府针对拆迁房屋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户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方法,拆迁房屋应当提前进行公示,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同时应当充分听取拆迁户和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拆迁过程公开透明。
拆迁房屋应当由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拆迁过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避免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同时应当建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保障拆迁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方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拆迁房屋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户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正确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及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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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范围图表,苏州拆迁范围图表最新
投稿:王夏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