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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拆迁面积是依据国家标准《房屋的测量规范》由专业人员进行丈量的,具体测量方法比较专业,很难用一两句话表达清楚,总体是以房屋勒脚高度水投影作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即套外面积。如果测量面积略小于产权登记证的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果误差很大就要查明原因。如果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其大于的部份就要由住建、规划、国土三个部门共同认定有没有违章建筑,如果没有就以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拆迁面积。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建房发[2002]220号文件规定,属房产面积项目测绘成果的,可委托省建设厅会同省测绘局指定的长期从事房产测绘、具有较高房产测绘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产测绘单位复核,或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测绘局共同组织的房产测量成果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可以要求重新测量、评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扩展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对于临时建筑、阁楼、以及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视具体情况而定。违章建筑一律不补偿安置。
先来了解下房屋拆迁面积的计算标准吧。房屋拆迁通常以房屋建筑面积多少作为补偿与安置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对于临时建筑、阁楼、以及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视具体情况而定。违章建筑一律不补偿安置
这个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你的房产测量只要是合法和正确的,就不会带来什么差异。不过,一般来说,最好要提前谈好条件。我所经历的,也是先谈好条件才实地测量等。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需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所以测量评估结果需在现场公示。被拆迁人不仅可以对自家的测量评估结果知情,还可以对其它住户了面积及评估结果进行对比了解。
关于拆迁补偿面积的计算问题: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何计算房屋拆迁的补偿面积是十分关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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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浙江拆迁房屋测量文件,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投稿:邵一丽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