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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进行各种补偿。一般来说,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鼓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搬迁的新的定价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住宅基准面积补偿面积基准面积+安置房重新定价。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为房屋装修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装修补偿总分由房屋装修补偿基准分经装修工艺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计算。五、附属物补偿金额为附属物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附属物补偿总分由附属物补偿基准分结合相应土地面积计算。六、上述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七、新建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结算价格),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八、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拆迁人在拆迁前应明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区政府备案。九、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十、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展开全部,房屋拆迁按6个等级补偿,其中住宅拆迁最高可补1650元。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 具体对每户被拆房屋的补偿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二、三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结果公示7天 为保证估价标准的准确,评估员要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做好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或录像资料。并由评估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实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也要由对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听取他们的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 郑州市政府将市区土地按地理位置分为6个等级,并将每个等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见图表2)。同一类别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商业、住宅等用途进行了最后定价(见图表1)。其中,商业房为一层房屋的基准价,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 以上基准价主要是针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其他结构的房屋可以按对应标准增减。 今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业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办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级(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路以内。(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至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二级(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12)东大街临街土地。(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14)未来路临街土地。三级(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四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内五级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六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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