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拆迁评估修正系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浙江房屋拆迁评估修正系数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这个看地区和政策,一般的都是首套房三成,二套房四成,三成的话就是首付30万,贷款70万,二套房的话就是贷款60万,首付40万,基本就是这个情况,部分地区也有首付2.5成的情况出现~
二层毛坯12万左右主要看你施工图如何。设计得好省钱
1.拆迁补偿方式 91版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01版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确定方法 91版条例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01版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产权调换结算方法 91版条例对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结算方法作了规定,即: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结算方法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以苏州市为例,拆除私有住房、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方式结算:(一)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被拆除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结算;(二)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但在规定安置基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成本价结算;(三)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基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四)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结算。 01版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区别住宅与非住宅,均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方法 91版条例和01版条例都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或货币补偿。 5.91版条例与01版条例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的比较分析 91版条例带有很强的政策色彩,一是在措辞上,比如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作价补偿或适当补偿,为补偿金额确定的随意性提供了政策基础;二是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方法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而重置价格和结构差价等均由当地政府规定或公布的。这样,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非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均能承担拆迁估价工作;另一方面造成补偿金额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严重脱节,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强烈抵触情绪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第三方面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重置价格确定标准,造成各地政府以不同的价格内涵测算、公布并实施其重置价格,造成地区间的不平衡;第四方面是拆迁补偿和安置捆绑式落实,房屋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造成使用权价格因拆迁安置的高得益而不合理地趋大化。 01版条例具有很强的市场经济特征,在措辞上,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货币补偿;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方式确定,毫无疑问地,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价格评估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要求估价人员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作出易于被委托方及其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保障受房屋拆迁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上,01版条例除了强调房屋租赁关系对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制约和房屋承租人租住权利的保证外,确保了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不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房屋所有权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拆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分析 1.评估价格形成方法 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资料搜集要求、价格测算式和估价技术路线,并且众所周知评估价格是对应特定估价目的、对应特定法律依据而存在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应包括01版条例。 2.评估价格形成的假设前提 估价假设前提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最高最佳使用前提,一类是持续使用前提。显然,待拆除的房屋及装修物不具备实现其最高最佳使用或持续使用可能的几种实现方式之一,比如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重新利用等;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在受到一定约束或有一定缺损情况下的交换价值,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存在显著的区别。 3.评估价格形成的产权类型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居民住房逐步由福利性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住房商品化已达相当的程度,并且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住房产权结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具有不同产权内涵的产权类型并存,同时,房改房入市使房改房融入了市场。从产权构成看,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受到一定约束或有一定缺损的产权形式,其上市交易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问题,其中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上海市则把出售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房改成本价的1%。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反映不同产权类型的价格水平。 4.评估价格形成与房地产开发的动态成本过程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是房地产产品实物的形成过程,也是其价值转移和创造的过程,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安置、勘察规划设计、房屋及附属工程开发建设到竣工交付使用,房地产资金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固化到房地产产品实物上。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商品房包括按剩余年限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则包括了土地出让金金额与标定地价的10%或房改成本价的1%的差额,而此时,开发单位,即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在土地符合建设条件时,土地使用者既向房屋被拆迁人支付了相当于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包含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中)又向土地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按出让合同约定),其合理性显然值得商榷。 四、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则分析 作为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构成部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毫无疑问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就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明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的原则,才能作出易于被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 l.公平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必须以公正为基本前提;充分考虑有关当事人的角色和心态,合理区别产权类型、合理分配产权收益、合理分摊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费用。 2.优质优价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经济和自然环境、用途、实际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况、楼层朝向、房屋设备等的不同而区分计价,体现优质优价。 3.快捷性原则 从开发程序看,房屋拆迁(包括价格评估、拆迁实施等)所花费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同时,房屋拆迁评估往往又是批量性的,因此,在满足估价精度要求前提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的快捷性显得尤为重要。 4.政策性原则 01版条例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可否认,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以市场公开、交易双方信息通畅、平等自愿。诚实无欺并有适当长的时间进行交易为前提的,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受到拆迁政策约束下的合理价值。 五、01版条例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构建的设想 l.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房屋使用价值通过房地产的整体效用;包括房屋建筑和房屋设备、房屋装饰装修等房屋的附属物的效用来实现,因此,原则上完全可以视房地产的整体为估价对象或范围。但在估价实务中,缘于诸如房屋装修设备的个别性、待拆迁房屋的极少交易性等,只着眼于房地产整体价值评估存在诸多的困难,除成本法外,比较法和收益法的直接使用受到了限制。同时,由于01版条例规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对房屋和房屋的附属物作分别估价,此时房屋评估就可方便地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了。 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技术路线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采用对比法进行。在假设不含房屋的附属物的情况下,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综合确定一定结构类型、一定平面形式的标准房屋的评估价格水平;以此标准的评估价格水平为基准,估价对象与之逐项比较房屋价格影响因素,确定价格修正系数;标准评估价格水平与价格修正系数相乘即可求得市场价格;经拆迁政策约束因素修正即为房屋拆迁补偿金额。 3.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确定 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确定是前期基础性工作,全部评估过程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均取决于此。其确定步骤为: a.确定标准评估价格水平对应的房屋结构类型和平面形式 在确定拆迁评估的范围后,调查踏勘选取典型(占较大比例者)结构类型和平面形式的房屋作为标准房屋,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以上标准房屋。 b.确定标准评估价格水平 选取标准房屋的可比实例,在交易价格,或以租金按收益法形成的收益价格中剥离出房屋价格,按比较法确定标准房屋的评估价格水平,或直接以成本法确定之。 4.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调整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环境状况、所处楼层、新旧程度、产权类型、朝向、道路交通临路状况、室内环境.工程质量等,或按百分率法,如所处楼层、产权类型、朝向等;或以明确的定量化方法,如环境状况。道路交通临路状况、工程质量等,编制调整系数或调整系数确定方法。 5.房屋拆迁补偿可视作一种特殊交易方式,卖者出售时有一个愿意接受的最低界限价格,该最低界限价格以其成本为依据。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由于成本法是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的,因此根据成本法可以确定该最低界限价格,即: 最低界限价格=预付资本价值=市场价格一交易税费一开发利润 一般地,交易税费为市场价格 6.05%(5.55%+0.5%),开发利润按房地产类型为预付资本价值的相应百分率,如商业25%、综合15%、普通住宅8%,经计算整理有商业、综合、普通住宅的拆迁政策约束因素修正系数分别为75.16%、81.75%和86.99%
积以权证记载的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是公房:若承租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若承租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在此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上海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一览基本公式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公式一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公式二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公式三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公式四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2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有关计算公式私有住房未出租和按市场方式出租所有人(适用公式一)老出租私房,并且承租人按政府规定规定租金承租的(包括“落政”代为经租房屋)所有人(适用公式二)承租人(适用公式三)公用住房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所有人(适用公式一)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承租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所有人(适用公式四)承租人(适用公式三)宗教团体住房所有人(适用公式二)承租人(适用公式三)代管房所有人(适用公式二)承租人(适用公式三)在以上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按照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平均单价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房屋朝向修正系数表主卧朝向北西东一间朝南两间朝南三间朝南修正系数-8%-3%-2%0%1%2%房屋层次修正系数表一二三四五六七高层10%0%0%0%0%0%0%0%24%4%2%2%2%2%-2%32%6%5%5%6%-1%4-4%4%4%5%0%5-8%2%3%0%6-8%1%1%7-10%1%8-112%12-(顶层-1)4%顶层-4%
补偿面积,指的是置换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原有建筑物面积。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比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1.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2.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3. 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4.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5.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6.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7.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不可以,说见下面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 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 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 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验收查产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按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评估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评估报告;7.评估结果公示,送达被拆迁人;8.现场咨询答疑,评估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表达:一是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评估,作为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依据;二是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评估,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十四条 高档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它市场化方法评估,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一般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一般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界定及细分参见附件一,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基准价格 = × × × × Vs—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可参见附件四;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五; —可比实例权益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权益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该系数取值为100; 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独门院落、非成套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 ,j=1,2,3 其中Vo1为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见附件三; 4.确定评估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 × K31i—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十六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1. 测算地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新取得价格PD; 2. 确定房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件六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PJ; 3.估测折旧: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成新评定等级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C; 4.补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Vi为: Vi=PD+PJ-C。 第四章 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十八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单纯收益法方式。 第十九条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拆迁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Vo为基准价格,a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二十条 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拆迁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 —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f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m—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31i—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S=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 “地大于房”区位单价 VW= (VO- PJ×g)Kj VO—该拆迁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J—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 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S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评估:对泰州市直管公房、单位系统房为住宅房的,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产权人,其它部分补偿给使用人,计算方法如下: (1)用市场比较法求出标准样本住宅房的价格VO (2)求出该拆迁范围的区位价格VW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的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 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按附件三的设定要求,g=0.8; 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补偿给产权人的部分: :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 :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重置价格,参见附件六; :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给使用人(承租人)的部分: :为被拆迁房屋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外的补偿金额; :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价格(已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 pi4:为被拆迁房屋层次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四; :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地产,对被拆迁房屋和待调换房屋进行价格结算时应按上述同样的基准价格修正评估模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划拨土地评估:拆迁评估时涉及的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计算。非住宅营业房屋补偿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Vi: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V: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Vjo:泰州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 ,Vj为基准地价,m为标准容积率。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住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房屋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其公式为: Vi=wy×Viy+wz×Viz Vi—“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z—“住改非”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格,wy、wz分别为“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单价为: 拆迁评估单价=住宅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产权登记性质为非营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沿街”和“不沿街”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非改非”房屋: Vi=wy×Viy+wF×ViF Vi—“非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F—“非改非”房屋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wy、wF分别为“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非营业用房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非改非”房屋: 拆迁评估单价=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潢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时参照。室内装潢部分专项评估补偿价格的标准按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评估:房屋独立附属物补偿价格可对照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测算;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对未鉴证的建筑物补偿评估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按实际建筑面积测算,测算时应考虑其使用现状;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具报告要求:拆迁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签名盖章: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告装帧: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评估委托:被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拆迁评估操作程序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拆迁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察:所有拆迁评估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拆迁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查产资料和前期调查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拆迁评估测算和撰写评估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五条 评估到户:评估人员应佩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拆迁评估上岗证逐户逐项评估,做到评估到户,实地勘测准确、权证查验无误,不得错计或缺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核评议:拆迁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评估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报告提交:拆迁评估机构在评估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评估分户报告。拆迁评估分户报告需经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报告解释与答疑:拆迁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负有解释评估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评估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三十九条 整理存档内容: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 评估委托协议; (2) 拆迁许可证; (3) 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5)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6)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 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条 保存期限: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 第四十一条 资料证据保全:评估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房地产情形的,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细则附件:本技术细则附件系本技术细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特种业务: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四十四条 范围外拆迁评估: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实施。各市房屋拆迁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泰建房【2004】1号)同时废止。 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
主要是指当地居住环境状况,道路状况,交通状况,市政配套设施状况,公共设施配套状况,自然环境状况等参照可比实例进行修正以后的数值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20具体如下:(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2、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五)其他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评估通常由四部分组成:1、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2、建筑物重置价格;3、建安费用;4、装修装饰部分的费用。二、计算公式:估价对象价格=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房屋装修部分价格三、基准价格修正法主要是对于成片或成栋被拆迁房屋使用,评估机构可以用市场比较法或成本法确定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由此得出不同房屋的评估价格。一、朝向修正朝向以厅房阳台为准。成片密集的砖木结构房屋,一般不进行朝向修正。四、住宅房屋评估的市场比较法就是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1年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的可比实例。五、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各类房屋装修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8年;办公用房7年;商场、店铺、餐馆等营业性用房5年;厂房、仓库5年。估价人员可结合实地查勘情况,根据装修装饰档次、质量、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功能、经济等方面的折旧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但与按直线折旧计算的差异不宜超过30%。另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建安费用应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六、非住宅房屋宜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比如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前两种方法都跟住宅房屋的方法一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房屋的收益、费用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风险调整值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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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浙江房屋拆迁评估修正系数,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