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1 一级市场评估项目:出让收益处置评估、矿业权出让招拍挂底价评估2 二级市场评估项目:融资抵押评估、矿权转让 收购评估、合作开发 投资作价 招商引资评估、风险勘查评估、股权转让 重组 企业改制涉矿评估、资源整合评估、压覆
1.一级市场评估项目:出让收益处置评估、矿业权出让招拍挂底价评估
2.二级市场评估项目:融资抵押评估、矿权转让/收购评估、合作开发/投资作价/招商引资评估、风险勘查评估、股权转让/重组/企业改制涉矿评估、资源整合评估、压覆补偿评估、司法鉴定评估、上市涉矿评估等。 
基准价制定研究方案?
(1)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重组改制、上市等行为。 
(3)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手段设定抵押权。
(4)矿业权法律事务服务:因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而诉诸法律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可为司法实施提供依据。
(5)矿业咨询服务:包括国内、外矿山尽职调查、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矿山企业资本运作咨询与服务等。
综上所述,采矿权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矿的种类,以及土地问题,收费标准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和当地部门协商好在进行。
【法律依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 ( 以下称矿业权) 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一.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
1.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
3.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4.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5.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二,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1.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探矿权使用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
(2)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h3>四、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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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