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所谓的采矿权,也就是矿产的使用权,指的是采矿企业在进行开发矿产资源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益、利用以及管理等等,那么,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下面看看介绍吧!一、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
所谓的采矿权,也就是矿产的使用权,指的是采矿企业在进行开发矿产资源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益、利用以及管理等等,那么,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下面看看介绍吧!
一、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
(一)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资源资本化的方式,将采矿权价款作为出资额注入“债转股”后新公司的,应将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账务处理时,企业应依据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采矿权评估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文件,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按照规定应当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按照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
(二)缴纳价款。企业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合同或约定,在以后各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什么是采矿权
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三、采矿权的法律性质
鉴于矿产资源及矿区的特殊性质和重要地位,采矿权不可避免折射出鲜明的行政色彩。但浓厚的行政色彩掩盖不了采矿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的本质,采矿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具有诸多用益物权的属性,应在特别法中详细规定并予以具体调整。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的介绍,主要介绍了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除此以外,还有采矿权的概念以及采矿权的法律性质。与此同时,对于采矿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不同类型的评估费用是不同的大型矿场评估费用为15万元左右。
【评估原则】
评估者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公正的准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其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采矿权的现有价值量和潜在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
【个人建议】
对于采矿权的评估来说,有着非常严格的收费标准,大型采矿场评估费用在15万元左右中心评估费用在10万元左右。在生活中你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也可以咨询一下,这样可以更好的帮助你解决问题,矿产属于国土资源再进行开采之前一定要取得相关证件,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如果非法开采国土资源,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采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标明储量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和采矿权人采矿权评估,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自行选定评估机构或由其自己对采矿权进行评估。采矿权评估分为技术评估和货币价值量的确定。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很多,普遍采用的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h3>四、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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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头条-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