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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核,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今日矿产资源压覆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9:23: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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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核,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二、申报资料(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核,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今日矿产资源压覆在线法律咨询

一、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核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

二、申报资料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

四、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

二、独立选址土地报批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咨询电话:0977-8241262。监督电话:0977-824333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进行;项目选址;用地计划安排;补充耕地措施;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

一、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材料如下:

1、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局代拟

2、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国土局

3、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发改局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规划科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属线性工程的,需附具线路走向图)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县财政局

7、占用耕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社保局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国土局

9、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土局

10、(1)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规划意见函;

(3)属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调整规划条件且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2、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低于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3、征地程序规范,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4、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

5、占用基本农田的,已制订补划基本农田方案;

6、占用林地的,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7、已落实留用地或出具相关承诺;

8、已办理社保审核手续;

9、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10、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的办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理的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h3>四、独立选址土地报批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咨询电话:0977-8241262。监督电话:0977-824333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进行;项目选址;用地计划安排;补充耕地措施;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

一、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材料如下:

1、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局代拟

2、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国土局

3、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发改局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规划科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属线性工程的,需附具线路走向图)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县财政局

7、占用耕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社保局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国土局

9、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土局

10、(1)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规划意见函;

(3)属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调整规划条件且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2、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低于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3、征地程序规范,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4、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

5、占用基本农田的,已制订补划基本农田方案;

6、占用林地的,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7、已落实留用地或出具相关承诺;

8、已办理社保审核手续;

9、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10、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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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头条-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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