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甲庄拆迁,即将拆迁的小区名单,一、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东丽区征告字〔2022〕24号):拟征收新立街新立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 34993公顷。二、宁河区:宁河镇林庄村,东棘坨镇马辛庄村、张老仁村、东赵庄
一、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东丽区征告字〔2022〕24号):拟征收新立街新立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34993公顷。
二、宁河区:宁河镇林庄村,东棘坨镇马辛庄村、张老仁村、东赵庄村、小芦庄村、大顷甸村,甲城镇冯台村
1、宁河镇林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津宁公告〔2022〕第23号):征收宁河区宁河镇林庄村集体土地0.11699公顷(1.75485亩)。
2、东棘坨镇马辛庄村、张老仁村、东赵庄村、小芦庄村、大顷甸村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宁公告〔2022〕第24号):拟征收东棘坨镇马辛庄村、张老仁村、东赵庄村、小芦庄村、大顷甸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0.529公顷。
3、甲城镇冯台村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宁公告〔2022〕第25号):拟征收造甲城镇冯台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4.48462公顷。
三、宝坻区:黄庄镇黄庄村、小辛码头村,周良街道孝庄子村,大口屯镇朱台村
1、黄庄镇黄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2]44号):征收土地黄庄镇黄庄村集体土地0.11731公顷(1.75965亩)。
2、黄庄镇小辛码头村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2]45号):征收土地黄庄镇小辛码头村集体土地0.13101公顷(1.96515亩)。
3、周良街道孝庄子村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2]46号):征收土地周良街道孝庄子村集体土地0.11267公顷(1.69005亩)。
4、大口屯镇朱台村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2]47号):征收土地大口屯镇朱台村集体土地1.64713公顷(24.70695亩)。
四、武清区:东蒲洼街东蒲洼村、绳南宫村、李楼村、索张庄村、畦疃村,南蔡村镇湾子村、三毛店村、甘桥村、韩营村、马庄村,梅厂镇甘庄村
1、东蒲洼街东蒲洼村、绳南宫村、李楼村、索张庄村、畦疃村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48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东蒲洼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1.96606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49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绳南宫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2.75802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0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李楼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2.67823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1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索张庄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11.82263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4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东蒲洼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52596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5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05381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6号):拟征收武清区东蒲洼街畦疃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0027公顷。
2、南蔡村镇湾子村、三毛店村、甘桥村、韩营村、马庄村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2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湾子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10047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3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55483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7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甘桥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1.25728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8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韩营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1.60885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59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马庄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3.30517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60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06579公顷。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61号):拟征收武清区南蔡村镇湾子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0.57305公顷。
3、梅厂镇甘庄村
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2〕62号):拟征收武清区梅厂镇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约16.93429公顷。
法律分析: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 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 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迁公告由哪一级政发布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二、拆迁的意义是怎样
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政策、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三、拆迁安置方案有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并不是每个政府部门都有权进行拆迁行为和发布拆迁公告的,一定是法律授权的籍贯才可以。
拆迁都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小区以下违建必拆: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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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霖中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