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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义务有哪些,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6 14:48: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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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义务有哪些,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户。一、农村房屋拆迁

拆迁人的义务有哪些,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拆迁人的义务有哪些,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户。

一、农村房屋拆迁法定程序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房屋拆迁过渡期有多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为多少时间要看合同约定,一般是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因为要看回迁房的建设周期。如果超过了期限,拆迁方会按照超期时间,另外给你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1、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拆迁人如期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及时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有哪些

1、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2、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周转房的使用人必须迁往安置用房,及时腾退周转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迁房,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了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人不得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

二、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享有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2、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二)拆迁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收回,移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房屋拆迁人头费怎么算

集体土地上,土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所有者的,征地拆迁补偿也与人头没有关系。其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要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于补偿的分配,一是要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分配办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另外一种就是按照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规定来进行分配。无论是按人头补偿还是按面积补偿,都要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补偿过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四、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有: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违法举报权;法定义务有:依照规定实施拆迁;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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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人的义务有哪些,拆迁人是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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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乐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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