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禁止建房的规定,国家禁止拆迁的最新规定,国家禁止拆迁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拆迁活动的规范、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违建拆除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一、拆迁活动的规范拆迁实施单位的委托与监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国家禁止拆迁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拆迁活动的规范、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违建拆除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拆迁活动的规范
拆迁实施单位的委托与监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后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后果。
拆迁补偿的确定与异议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
合法建筑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协议与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若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政府可依照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建拆除的规定
违建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此外,政府执法机关会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违法当事人相关事实。经过催告后,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不复议也不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公告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国家禁止拆迁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拆迁活动的规范、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违建拆除的严格程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双向补偿方法。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再实施
2020年是棚户区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说,从2021年开始,不再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在政策是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这意味着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也全面停止。
2、进行旧小区改造
按照现在的政策,现在对城镇的老旧建筑实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样全部拆了重新来过。
3、取消货币化安置政策
货币化安置,其实就是我们大家说的拆迁赔偿款,如果取消货币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迁一夜暴富的梦想从此就真的是梦想了,因为梦已经实现不了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律师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解答: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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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延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