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下列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
下列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请求赔偿下列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
5、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合理费用。
一、噪声污染是多少分贝以上
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
《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
(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
(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案》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呢
●十大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十大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什么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