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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2025,拆迁评估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7:00: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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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2025,拆迁评估不同意怎么办,对于“拆迁评估不同意怎么办”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复核结果仍然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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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2025,拆迁评估不同意怎么办

    对于“拆迁评估不同意怎么办”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复核结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解析: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当被征收人对初次评估结果不满意时,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日),向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明确指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理由支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重新组织评估人员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复核结果。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应附带初次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结果。
    其他法律途径
    如果经过上述步骤后,被征收人仍然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并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整个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结果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被征收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拆迁评估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同意拆迁评估办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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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同意+拆迁评估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就在于用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出一个价格,而不是一方说了算的这样一个价格。它的积极意义使得拆迁补偿的工作真正做到了依市场、依法律,这样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合理补偿,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向这个目标迈进。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6月7日,我国住建部发布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拆迁征收评估已经做到与市场价同步。这是我国在拆迁征收上的一个新进步。

    二、拆迁评估依据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四、不同意拆迁怎么办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迁,或者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能阻止拆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坚持不同意拆迁的话,政府行政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对相关房屋进行强拆处理,这种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迁的。

    2.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门宣布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该拆迁行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房屋拆迁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3.行政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后,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动迁是不是评估了就签字

    法律分析:拆迁评估后要求签字就是对评估内容进行确认,如果没有意见就签字。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拆迁评估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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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朱瑶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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