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费由谁收取2025,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谁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一般由申请评估的人预交。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评估费用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原告申请进行评估,则由原告预交评估费用;如果是被告申请进行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一般由申请评估的人预交。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评估费用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原告申请进行评估,则由原告预交评估费用;如果是被告申请进行评估,则由被告预交评估费用。这一原则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所体现,尽管该办法未直接涉及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的具体条款,但其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可类比适用于此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例如,在诉讼终结时,如果原告胜诉,其预交的评估费用可能会由被告承担。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确定。
总的来说,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对房屋进行评估的一种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机构、评估费用和评估结果等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评估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2、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3、评估程序:评估前应进行公告,评估过程应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4、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政府指定或委托5、评估费用:评估费用应由征收单位承担,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6、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双方权益进行保护。其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1、加强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2、完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3、加强评估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4、加强评估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5、加强评估结果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6、加强评估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综合上述,建议加强征收评估办法的实施,加强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评估标准和方法,加强评估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加强评估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评估结果的保护和维护,加强评估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征收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方法有:1.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2.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3.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4.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的价值进行计算;5.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价值。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程序流程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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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梓若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