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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2025,延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3 09:32: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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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2025,延吉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最新延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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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延吉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2025,延吉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最新延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类别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公布前,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计算)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或安置。生活特别困难户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主要依据。第三十九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条拆迁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仓库、菜窖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越冬采暖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每户支付100元/月的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四)仓库补助费:1,500元/户。(五)菜窖补助费:1,000元/户。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奖励200元。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和管道煤气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庭院内栽有果树时,能结果的,按100元/棵给予补偿;未能结果的,按50元/棵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综合补助费。(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特类区50元/月、一类区40元/月、二类区30元/月、三类区20元/月,四、五类区10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三)综合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综合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综合补助费。1.拆迁前正在生产或营业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特类区250元/平方米,一类区200元/平方米,二类区补偿15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五类区50元/平方米。2.拆迁前已停产或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予支付综合补助费。第四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和契税。

    二、延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您提问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最新延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类别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公布前,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计算)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或安置。

    生活特别困难户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拆迁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仓库、菜窖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越冬采暖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每户支付100元/月的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

    (四)仓库补助费:1,500元/户。

    (五)菜窖补助费:1,000元/户。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奖励200元。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和管道煤气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庭院内栽有果树时,能结果的,按100元/棵给予补偿;未能结果的,按50元/棵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综合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特类区50元/月、一类区40元/月、二类区30元/月、三类区20元/月,四、五类区10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综合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综合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综合补助费。

    1.拆迁前正在生产或营业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特类区250元/平方米,一类区200元/平方米,二类区补偿15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五类区50元/平方米。

    2.拆迁前已停产或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予支付综合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和契税。

    四、延吉市动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吉林延边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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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法律主观: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九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备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当定期填报房屋拆迁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 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采暖条件的,不给付采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采暖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还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徇私舞弊的

    六、延庆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延庆也不例外,建议具体咨询延庆当地拆迁部门以确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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