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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2025,哪些行为,不予征地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2 15:42: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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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2025,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

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2025,哪些行为,不予征地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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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2025,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因此无法进行补偿。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类建筑被视为违法建筑,需要限期拆除,因此不予补偿。

    三、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已经依法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拒绝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那么拆迁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强制搬迁,且无需再次给予补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拆迁不予补偿。例如,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且无法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的;被征收房屋已经毁损或者灭失且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以及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紧急进行拆迁且无法及时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的等。这些情况都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地进行。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行为,不予征地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一、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法律分析: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房屋拆迁不予补偿情形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的主旨是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房屋本身价值、土地使用权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然而,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防止被征收人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范围

    房屋征收活动涉及到的是公民最为宝贵的私有财产,所以大家最关注的是房屋在征收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可以明确的是,补偿范围在法律层面早有定论,就补偿范围所产生的争议在法律的参照下,其中关系大多较为清晰。那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呢?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包含:房屋价值,即房屋本身价值、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则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细分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

    二、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

    既然已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那就不得不提不予补偿的法定情形了。实践中,突击抢建、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行为屡见不鲜。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主要有: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除,还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建筑行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场来讲,如此的新建、翻建无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特就不予补偿的情形作出规定,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能够减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结语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然而,一些行为如突击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将导致不予补偿。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平合理的补偿,防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不正当利益的产生,从而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拆迁补偿的形式可分为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拆迁补偿大多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1、土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2、使用用途分类: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六、在拆迁中,没有拆迁补偿方案合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如果没有征地补偿方案是不合法的,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经审批后才能实施房屋征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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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冯宸军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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