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被强拆怎么起诉,面对房屋被强拆怎么起诉,面对房屋被强拆可以根据实际情形提出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诉讼。1、房屋若是被行政强拆、或者是被司法强拆,但强拆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可以提出的是行政诉讼。此种情形下,房屋被强拆的,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面对房屋被强拆可以根据实际情形提出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诉讼。
1、房屋若是被行政强拆、或者是被司法强拆,但强拆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可以提出的是行政诉讼。此种情形下,房屋被强拆的,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最不超过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他人是在没有获得政府、或者是法院批准的情形下实施的强拆行为,需要提出的是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对于强拆行为不合法,被强拆房屋的价值比较大的情形,可以强拆行为人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提出刑事诉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怎么处罚强拆行政行为?
1、强拆行政行为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是支付国家赔偿,当然只有满足以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有可能会受到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因为强拆想要获得赔偿的公民、单位,需要证明强拆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一、房屋被强拆应该告谁
房屋被强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告强拆方,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强制拆迁实际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强行拆除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期间内,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在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据法院的裁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强制搬迁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请,二是有补偿决定,三是有没有达成协议,四要有征收决定。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如果遭遇强拆,那么提起刑事诉讼必须经过这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一、强拆的刑事责任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强拆追究的刑事责任包括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强拆的主管人员、暴力阻碍依法拆迁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怎么办1、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是什么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3、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4、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司法强拆可以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强拆后向法院起诉的,可以提交诉讼状和有关证据,由法院在审查后立案处理,具体情况下要根据该强拆的行为是否违法来进行认定,如果强拆属于违法的情况,那么就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强迁有哪几种方式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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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涵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