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要不要赔偿,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要不要赔偿,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张某是济南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2012年6月份毕业以后,应聘进入济南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地点在济南,但是在该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必须给另一方2万元作为损失补偿。2014年10月,公司突然因经营困难为由裁员,要求张晓离职。张晓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公司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多时候因为不懂法而丧失了维护权益的工具。
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被判赔偿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单位集资房专题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维持原判,要求单位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购房款19.8万余元。法院认定单位构成违约,因其收回集资房并另售给他人。根据市场价值鉴定,房屋市场价值为75万元。
法律分析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
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转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应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购房款19.8万余元。此判决维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单位集资房拆迁有补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单位和国家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或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所以集资房的拆迁赔偿标准要根据职工个人建造集资房价格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以及税费等方面来获得赔偿。拆迁补偿的流程: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集资房拆除如何赔偿1、集资房拆除赔偿标准,要根据职工个人建造集资房价格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中小及税费等方面来获得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要以实际的拆迁公告为准。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购买集资房受法律保护吗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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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璇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