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一、别人占用了我家的宅基地,以后还能要的回来吗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二、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怎么处理方式
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处理方式: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1年9月1日生效)
北京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具体如下:1、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北京户口申请条件:1、和北京人结婚满10年,年龄满45周岁可以;2、和北京人结婚,配偶单位可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可以;3、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可以;4、硕士以上学历,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5、父母一方为北京户口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可以;6、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北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的,可以;7、本人直接被北京的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国家机关等能解决落户问题的单位录用。综上所述,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2、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3、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一、房屋更改条件: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2、业主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二、房屋更装程序:1、主体拆改 房屋装修第一步就是对主体进行拆改,例如拆墙、砌墙等。2、水电改造 主体拆改结束之后,接下来就是水电改造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因为如果这步出错的话,则会对我们日后生活有很大影响。同时,水电改造没有做好的话,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3、包立管 水电结束后,需使用到一些装饰材料将下水管道给包裹起来,这样才不会影响居室的美观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如下: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2、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3、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4、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续: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法律依据】:《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 。 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 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 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 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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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齐君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