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落户政策2022,合肥落户政策2022,落户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4
落户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5、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6、购房3年内不得交易;
7、所购房产时间应为政策出台后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籍迁移有哪些类型
1、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2、人才引进政策;
3、投靠类迁户;
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生政策。
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合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申报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有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单位的集体户口本,可申报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单位未立集体户的,由派出所专门统一设立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凡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可自主选择派出所,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先入户,后找工作。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落户后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原有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一、学历落户类:1、以40周岁划分为两种条件(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需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学历,(2)年龄在40周岁以上,需具有研究生或以上学历。2、需准备材料为:(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毕业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等情况,可以在学信网上打印学历报告并提供遗失声明;【国外学历本科及以上。需提供国外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5)3年以上劳务合同。二、技能职称类:1、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的;2、所需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评审表、成绩单、红头文件;(5)3年以上劳务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对在新购房的青年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购买首套住宅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同时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涉及的房地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 该项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所购新购住房免征契税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的契税给予50%补贴。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一、购房补贴申报流程:1、购房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窗口提出申请。2、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3、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及配偶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核。4、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二、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一份);2、房屋不动产证(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原件);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补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落户的在职在岗、且无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员:(1)博士;(2)35岁以下的硕士(3)35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2.补贴条件申请租房补贴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2)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应为毕业三年内;(3)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1.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或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社保卡和缴纳社保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2)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3.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法律依据合肥人才引进购房和生活补贴标准1、人才项目资助引进的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给予个人200万元生活补助,给予培养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有特别需求的,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特殊贡献的顶尖人才,给予个人200万元生活补助、最高500万元工作经费入选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类分三档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创新类分三档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2.人才服务引进的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尊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其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配偶工作安排保持原单位编制性质和职级在合肥部分重点医院设立就医绿色通道和国际医疗部,为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同时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人才子女就学、就医、就业等相关业务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最多跑一趟”要求,建设一体化人才智慧服务平台,人才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资格认定等事项,实现网上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方便各类人才在肥创新创业3.人才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免资产抵押融资支持,最高可提供免息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每年选出100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最高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4.人才生活补贴对于来肥企业工作且符合人才目录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合肥市在三年内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5.人才安居保障对新落户在合肥市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三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021年合肥落户条件新规具体如下:1、买房落户:国有土地上房产证规划用途明确为“商品住在房”或“住宅”都可以办理户口。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迁安置房和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2、亲属投靠落户:结婚后,实际生活于一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合肥有房产证,或者是夫妻关系要求投靠的一方实际生活在拟迁入的户内(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3、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任意一方落户,合肥新生儿须父母一方户籍在合肥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4、毕业生落户:大专及以上学历落户选择合肥市区内四大区(包河、蜀山、瑶海、庐阳)任意派出所均可,所落户口为该派出所所在的集体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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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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