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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拆房补偿标准,浙江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8 12:40: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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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拆房补偿标准,浙江省拆房补偿标准,法律主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经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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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拆房补偿标准,浙江省拆房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地区分类不作调整。浙江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从浙江省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具体哪个地区的赔偿没有详细介绍,县市的标准可以到各县市的政府网站上查询。但是对于土地的类型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耕地、林地、未利用土地等根据不同的划分赔偿款是由高到低的,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可以采用住宅补偿,或是房票等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法律客观:

《合肥市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二、浙江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杭州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政府征地拆迁流程具体如下: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2、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4、合法面积认定。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被拆迁户书面情况说明,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征收小组集体研究;5、套价核算。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6、征收小组确认。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8、拆迁补偿公示。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9、签订协议。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10、支付补偿费、交房。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综上所述,各市、县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浙江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浙江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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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光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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