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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政策细则,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9 10:55:2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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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政策细则,一户一宅政策细则,一户一宅政策细则: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

一户一宅政策细则,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一户一宅政策细则,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三、国家一户一宅政策

一户一宅政策细则: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实施一户一宅目的是什么?1、新生儿分到地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非常多,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农村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容易导致很多本该分到土地的新生儿无地可批,要知道土地是有限的,可是人是一直会有的。因此整治一户多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势在必行。2、防止非法买卖农村要是一户多宅,那么有些人会把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卖给集体外的人,而宅基地不具有商业性质,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出售自己的宅基地。为了保证宅基地的合法性,才进行“一户一宅”的限制。3、保护基本农田我国农用地现状严峻,而农村很多一户多宅都是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建房,因此为了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基本农田,保障全国人民的长远生计,国家实施农村一户一宅。农村一户一宅多余宅基地怎么办?1、退出补偿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主要包括合法继承、内部成员合法获取等,这类宅基地在农民自愿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宅基地,那么是可以获得国家一定宅基地退出补偿。2、拆除处理如果是建新房未拆老房的,强制占用宅基地,欺骗获取宅基地建房的,合法继承后未经批准新建或改建的,这几类宅基地将会进行拆除处理。3、缴纳税费对于一户多宅处理办法,各个省份政策有所差异,目前部分地区试行了有偿使用制度,也就是通过缴纳超占宅基地面积税费,进行有偿使用。4、退还集体一户多宅情况的,可以主动将宅基地面积退还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的宅基地转让给同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们。5、其它处理要是古建筑、文物等具有历史价值的,或者拆除后影响安全的,会进行暂时保留处理方法。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要是符合分户条件,可以分户将其合法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一户一宅法律规定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农村一户二宅政策

农村一户二宅政策具体如下:1、宅基地合法申请或购买。如果农民朋友的两个宅基地是因为村集体内部进行了合法交易和转让而获得的,且转让时按规定流程进行,并在村集体盖的公章,那这样的一户两宅是允许的,只要在村集体中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就没问题。如果是私自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可能就会被收回;2、农村户口分户。部分农村家庭成员比较多,比如说家里有两个儿子的,成家立业后,一处房屋不够居住,就需要分户。而现在分户政策在很多地区都要求拥有宅基地才可以办理,所有不得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者购买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是通过分户的形式将其合法化;3、宅基地面积没有超标。有些家庭因为地形的原因,宅基地的面积比较小,此时如果农民朋友申请再建一处宅基地,在当地也被相关部门批准了,且多个宅基地面积也没有超过当地所限制的面积标准,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4、继承宅基地。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着房子变动,因此农民朋友是可以合法居住的,一直到房屋破损才会被收回,因此继承宅基地也会造成一户两宅的现象;5、因户口回迁而造成的一户两宅。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入伍或是去上大学,但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户籍政策的冲突,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存在的,不会被收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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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家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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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君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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