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例回顾:李某出生后户籍一直登记在某村小组,婚后,李某嫁至当地县城,但李某与其娘家人的户口未分立,户籍一直登记在某村小组。李某婚前在娘家有承包田地,出嫁后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20年4月,某村小组集体所有
案例回顾:李某出生后户籍一直登记在某村小组,婚后,李某嫁至当地县城,但李某与其娘家人的户口未分立,户籍一直登记在某村小组。李某婚前在娘家有承包田地,出嫁后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20年4月,某村小组集体所有地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后村小组会议决定,补偿款不分给李某,李某遂向村小组提出异议。村小组组长认为,李某作为“出嫁女”,经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李某能否参与该笔征地补偿费分配?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3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用,承包方有获得补偿额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能参与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与当事人是否为“外嫁女”的身份无关。本案中,李某户口登记在某村小组至今未迁出,且系其娘家家庭承包地的共同经营权人,取得土地承包权,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应当认定李某具有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小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李某具有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某村小组应当按照村民待遇分配给李某土地征收补偿费。某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不能分配征地补偿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李某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
外嫁女是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具有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征收补偿款是给予支持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一、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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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外嫁女”能否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