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宅基地归谁,离婚后宅基地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就有权利和其他村民一样分配房子,并不因为你们是否离婚而受影响,关键是看户口是否在该村集体内。如果户口不在村集体里面不能分配宅基地。一、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农村的宅基地
离婚后宅基地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就有权利和其他村民一样分配房子,并不因为你们是否离婚而受影响,关键是看户口是否在该村集体内。如果户口不在村集体里面不能分配宅基地。
一、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的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用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土地补偿的标准时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的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给付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不同价格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二、婚后农村自建房离婚后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农村自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三、离婚户口没迁走征地分钱有份吗
在农村,青年男女结婚后,女方通常会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的村子,成为农村集体中的一员。按照道理,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应该将户口迁出,可是有些情况下女方的户口仍然留在当地。这个时候,如果农村土地被征用,女方是否还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征地补偿费指的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若根据村集体的决议或自定的规定,离婚未出户的一方依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即便是已经离婚,还是农村集体中的成员,可以分征地补偿款。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征地补偿款不影响发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农村的宅基地一般认定归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与分割,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夫妻共同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但宅基地不能分割,因为宅基地一直是国家的。
一、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继承吗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二、离婚时,农村房屋能不能分割
农村房屋与商品房不同,有的有产权证,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
因此自建的农村房屋分割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财产分割,具体怎么分,大致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无其它约定,该房屋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4、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5、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是什么?
1、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则会必须是该村的村民,城市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房屋。
2、售房者必须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将不能再申请购买宅基地。如果购房者不符合该条件,将无法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
4、农村房屋买卖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离婚后宅基地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就有权利和其他村民一样分配房子,并不因为你们是否离婚而受影响,关键是看户口要在该村集体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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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离婚后宅基地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