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征地补偿费应该属于集体所有,再由集体分配给村民,如果村民死亡以后,自然也就丧失了对本村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了承包经营权,自然没有办法得到补偿。不
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征地补偿费应该属于集体所有,再由集体分配给村民,如果村民死亡以后,自然也就丧失了对本村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了承包经营权,自然没有办法得到补偿。不能得到补偿,也就没有遗产。
一、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老人的老人老人的土地能建房吗
不可以。将土地作为遗产的遗嘱无效。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转让,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老人百年后,自动收归集体。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到期,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合同继受人继续使用。如果是宅基地,那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三、集体土地还迁房如何买卖
关于集体土地还迁房如何买卖,可知还迁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上建的,国家允许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转让,但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1、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一般不能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一、死亡村民的继承人能否征地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就会消失,村民在征收前死亡的,是不会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是征收后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征地补偿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使用
●征地农民死亡后的补偿
●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能退到什么钱
●村民死亡后土地归属
●村民死亡地是否收回
●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使用
●村民死后有补助吗
●征地农民死亡后的养老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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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民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