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补偿,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如果出嫁女仍然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其能够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如果出嫁女仍然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其能够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一般来说是没有的,外嫁女想获得土地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首先要确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身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1、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2、户口登记在出嫁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出嫁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嫁出去的女儿能否享受安置补助费主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定,如果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的,那么是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
要想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首先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一、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项目有什么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
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3、青苗补助费
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我国农村目前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娘家村集体组织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婆家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当出嫁女户籍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的村民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那么,在分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时应怎样认定村民资格?从一些地区人民收补偿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哪些人应该分配、应该怎样分配不明确,即谁具有村民资格和怎样分配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明确。一般而言,农民分配本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集体组织的财产属全体村民享有。但由于集体财产的有限性和人口增长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故村组一般要求尽量限制人口的增长和落户的户籍。到村组落户的户籍取得有原始取得(出生取得)和后来取得(因婚姻、移民等)之分,而对于后来取得户籍一般都经过村组的同意,所以具有户籍的人应享有村民的有关待遇。收益分配既得的权利,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自然不具有分配的资格,对于未出生的人和死亡的人也不应分配。(2)应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一般来讲,农民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以经营土地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集体组织村民以户为单位享有承包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反之,有些虽然具有户籍,但是没有承包土地,而是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农业生产不是主要生活来源,则应不分或少分。(3)必须在本村有居所并与集体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居所是一个人主要的生活地,在村组给集体成员分配宅基地时,对其资格都要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所以有居所是其分配资格的一个标志。农村集体组织系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其组织形式相对比较松散,有些人长期脱离组织管理,不履行法定的村民义务,在分配时不应当予以分配,这样有助于村民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生活,增强集体组织的凝聚力和有效管理。(4)为集体组织的财产积累或经济发展尽过一定义务的人。集体组织的财产收益分配,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没有尽义务的人,一般不应享受分配的权利(特殊人群除外)。集体组织的财产除土地系历史政策原因形成以外,其他财产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对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履行、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急于或未履行,应根据其贡献大小,不予分配或少分配。(5)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属本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这其中主要有: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刑满释放的人员。这些人通常也将依赖土地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不为其保障一定分配权,将会使其生活没有着落,同时还要保护新生儿的利益,其虽未对集体组织做出贡献,但是其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组织劳动力的后备军。村组应从有利其成长的角度出发,给予其分配的权利,这也符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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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