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规定的农村人民享有的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呢?承包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规定的农村人民享有的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呢?承包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二)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四)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五)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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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