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不同,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
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两者的区别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房屋征收决定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主体(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地位,且具有巨大的财产权益。2011年1月2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地方政府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常常以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房屋征收,目的就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出让,所以根本的一步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不同性质的房屋并注明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公告期满被征收人未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就真的从法律层面上已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吗?不能,因为这种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定征收个人财产存在违法、违宪的可能。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行为,但行政法规是无权规定征收条件的,这也是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相悖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显然宪法、立法法是排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征收权的依据的。对土地征收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应是法律保留事项,而不是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制定的。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之处有:
1、批准主体不同: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征收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2、补偿范围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目的不同:
(1)土地征收以公益性为目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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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