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征收是否合法,法律分析:1、不合法。预征土地就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甚至是乡镇政府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1995年,国务
法律分析:
1、不合法。预征土地就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甚至是乡镇政府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1995年,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就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
2、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法律分析:“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不合法。土地征收应报机关批准,预征收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的行为,未经批准其行为无效。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有:
1、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地表上绝对找不出两块完全相同的土地。任何一块土地都是独一无二的,故又称土地性能的独特性或差异性。其原因在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及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的差异性。即使是位于同一位置相互毗邻的两块土地,由于地形、植被及风景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互替代。
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不能像其它物品一样可以从工厂里不断制造出来。由于受到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空间限制,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它不能像工业生产中那样随意增加效率相同的生产工具的数量,即肥沃程度相同的土地数量。列宁曾指出:“土地有限是一个普遍现象。”人类可以围湖或填海造地,但这只是对地球表层土地形态的改变。从总体看,人类只能改变土地的形态,改善或改良土地的生产性能,但不能增加土地的总量。所以,人类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土地,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程度,在不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土地将出现退化,甚至无法利用,从而使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减少。
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亦称不可移动性,是土地区别于其它各种资源或商品的重要标志。我们可以把可移动的商品如汽车、食品、服装以及可移动的资源如人力、矿产等,由产地或过剩地区运送到供给相对稀缺或需求相对旺盛因而售价较高的地区。但我们还无法把土地如此移动。
4、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的特性和质量特征,是土地各构成要素(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总体效应和综合反映。地理位置不同,地表的气候、水热对比条件不一样,地质、地貌对其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使得地表的土壤、植被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因而造成土地的巨大自然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存在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范围之内,即使在一个基层生产单位内也同样存在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对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这种差异性会逐步扩大,而不是趋于缩小。土地的空间差异性,要求人们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确定土地利用的合理结构与方式,以取得土地利用的最佳综合效益。
5、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利用永续性有两层含义:作为自然的产物,它与地球共存亡,具有永不消失性;作为人类的活动场所和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但土地的这种永续利用是相对的,只有在利用中维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实现永续利用。
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1、土地经济供给的稀缺性。两层含义:其一,给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土地面积是有限的;其二,特定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也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各类用地需求。
2、土地用途的多样性。对一种土地的利用,常常产生两个以上用途的竞争,并可能从一种用途转换到另一种用途。这种竞争常使土地趋于最佳用途和最大经济效益,并使地价达到最高。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土地时,考虑土地的最有效利用原则,使土地的用途和规模等均为最佳。
3、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土地用途的变更一般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才能完成。
4、土地增值性。一般商品的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是不断地折旧直至报废,而土地则不同,在土地上追加投资的效益具有持续性,而且随着人口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投资具有显着的增值性。
5、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对土地的投入超过一定限度,就会产生报酬递减的后果,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土地增加投入时,必须寻找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投入下投资的适合度,确定适当的投资结构,并不断改进技术,以便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防止出现土地报酬递减的现象。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是房地产开发商确定商品房开发层数的重要因素。
6、土地的产权特性。不同的权力附加意味着土地价值巨大的差异,土地的价值更多地取决于土地上附加的权益。
7、土地的不动产特性。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关联,且需求一般为刚性需求,价值量也较大。
三、土地资源的特点
1、土地面积绝对数量大,相对数量小
2、后备土地资源有限
3、土地类型多样,山地多于平地
4、农地分布不均匀
5、森林覆盖率低
6、土地质量较差
7、水土资源不平衡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预征收合法吗
●土地预征收是什么意思
●预征收土地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预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预征收
●土地预征收公告由哪个部门公布
●国有土地预征收
●土地预征收是什么意思
●预征地合法吗
●什么叫预征土地
●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乡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合法吗?,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民集资修路是否合法?,村民集资修路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这是否合法?,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村委会签订村民补偿协议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建养殖场是否合法,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建养殖场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属于自己地方的禁养区强拆合法吗,禁养区强拆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会同意规划的养殖区,政府按违建处理合法吗,村委会同意规划的养殖区政府按违建处理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行拆除是否合法?强制拆除的哪个部门管: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民集资修路属于政府行为吗,村民集资修路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 法律问题,政府强制拆除猪栏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征收土地贩卖是否合法,政府征收土地后贩卖给他人算不算违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法?,没见过面的网友借钱不还算诈骗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村委会签订村民补偿协议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预征收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