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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4:14: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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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一、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

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

一、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i


      从上述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和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二、违法的土地征收行为有哪些


      1、没有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因此,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的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属于违法。


      3、补偿支付期限未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4、村委会私自卖地。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给了开发商,名义上说是协议征收,但是实际上利用民事合同取得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这也是属于违法的。我们国家没有协议征收的法律依据。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影响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过程可粗略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三个阶段,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


      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征收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收过程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


      除此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仍可寻求司法权的救济。

二、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

村里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

在正常的承包期内土地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一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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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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