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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能作为一级政府独立开展征收土地活动吗?,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的关系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7 20:00:5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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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能作为一级政府独立开展征收土地活动吗?,为了推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除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开发区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会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比如园区、度假区等。 开发

开发区管委会能作为一级政府独立开展征收土地活动吗?,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的关系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开发区管委会能作为一级政府独立开展征收土地活动吗?

为了推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除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开发区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会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比如园区、度假区等。


      开发区管委会以征地名义强推农民土地上附着物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不能作为一级政府来独立开展土地征收活动?答案是不能!


      首先,开发区管委会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并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


      若非经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该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并非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比如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其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隶属的人民政府来承担。


      其次,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无职权独立开展土地征收活动。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中也明确要求,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并要求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开发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应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若遇到开发区管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活动,能否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该条解释内容,首先,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老百姓对该管委会的征收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以该管委会为被告,如果对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也是直接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其次,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并非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但是也经过了法规、规章的授权,老百姓对该管委会或者其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均是以该管委会为被告。


      最后,对于既不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也没有经过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它仅仅相当于当地政府的一个组建机构而已,本身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是不能做被告的,对这样一个开发区管理机构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来提起行政诉讼。

二、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的关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应用方面区别 政府存在于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而管委会则应用在公共场合,如政府、企业、工厂、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的方面。2、范围不同 行政区划中政府是一级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一部分人成了管委会,也就是说政府包含管委会。3、职责不同 管委会的职责主要是制订全公司范围的政策。只限于一个或少数几个有关的职能的管理委员会,是专门管理委员会。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加强国防建设、消除社会隐患和内部腐败、保护生态环境、吸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培养领导,实施城乡规划、开展破除迷信、减贫扶贫防贫。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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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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