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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4 02:14: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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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日前(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条例如何更好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将有哪些影

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

日前(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条例如何更好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将有哪些影响?一起来了解。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要求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这些程序,涉及了从征收启动到公告到实施的全流程,就是要通过程序的完善来保护我们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


      记者注意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进一步强调了在各种征收环节过程当中,突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始终是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要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南充市是四川省传统粮油基地,这几天,当地龙蟠镇的高粱已经成熟,一派丰收的景象,收割机在田间来回奔忙。今年这里播种的面积达到6500亩,其中撂荒土地4800亩。而在几年前,这一带受丘陵地区地形地貌影响,耕地后备资源还十分匮乏。2018年,这片丘陵土地纳入了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经过整理和治理,变成了优质耕地。


      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杜颖鉴:先后出台了区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措施,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


      2018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连续3年每年开展一次补充耕地集中核查,总计核查补充耕地面积2000多万亩。今年4月,国家还首次公开补充耕地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已公开补充耕地项目4000多个。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有的时候是破坏耕作层的。因为耕作层一旦破坏,如果我们再把它恢复到耕地,难度就比较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


      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专门增加了一节,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怎么样的申请审批的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目前从宅基地的退出和流转过程当中,还是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要求,总体来说,城里人想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目前从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


      这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这次我们也明确了整个出让的方式,你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你出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一些内容,双方权益的一些保障,争议的一些解决,以及如果提前收回怎么来补偿等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因为集体土地入市,它主要是在全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主要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通过这次规范应该有利于防止这种交易过程当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能够保障尤其从农民到农村集体等等各方面的利益,又能够使得土地入市交易过程当中能够符合规划。


      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地块、用途等向社会公布,以稳定社会预期。

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旧版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做出修订。

保护耕地制度更加严格

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程序更加完善

1.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了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2.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3.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同时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宅基地合法权益更好保障

1.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2.明确了五个禁止:

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更加规范

1.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2.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要求入市以招拍挂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

1.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

2.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

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时候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引导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明确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给开发商带来什么

1、集体用地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新途径。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为开发商进行集体用地开发打下了基础。之前北京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推出集体用地进入市场,但这些土地挂牌后并没有受到市场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确支持,存在不确定性,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将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开发商通过多种方式与集体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经过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这个环节,同时地价款的支付时间也可以与村集体商议确定,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赢。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用地在市场上可能会与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拍挂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也会有利于平抑过热的土地市场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台具体执行细则,而且集体用地开发可能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开发中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开发商需要谨慎对待。

2、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大大提高开发商的开发成本。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等内容,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以后征地,补偿成本不仅可能会大大超过过去规定的“30倍上限”,而且还会出现很多不可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难度。在这种环境下,开发商必须提高精细化运作的力度,协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隐性成本,为项目提供较充分的利润空间。

3、村集体有可能会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生力军。

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着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除去部分占用农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外,仍有较大的开发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许,这些开发完成的小产权房成为一个难题长期存在。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用地开了闸门后,这些村集体可以合法利用这些土地,有可能成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军,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与传统的开发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资金压力小,他们更可以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将短期收益化为长期收益,开发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村集体的这些优势,明显超过传统的开发商。而开发商则可以通过代建、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与村集体的合作,获得新的发展良机。

三、请问土地管理费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钱

网友提问:

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签下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其中有一条每年要向村委缴纳土地管理费用。关于土地转让有必要给村里交土地管理费吗,这是不是合法的。请问律师土地管理费是什么?工业用地是必须要交的费用吗?每年要交多少钱,可以分期付款吗?

律师回复:

国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土地管理费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国有土地使用费是必须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签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

法律客观:

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时生效还没确定。虽说是草案,但还是在修改当中。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才能确定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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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头条-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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